本文轉自:江蘇工人報
老陳是揚州一家建設工程公司的老員工,入職多年來,因工作能力強、表現突出,2020年被聘任為部門副職,聘任期限為兩年,年薪為9.6萬元。兩年聘期屆滿後,公司認為老陳不能勝任部門領導崗位,故決定不再續聘,但並未告知具體原因以及後續工作安排。
老陳移交手頭工作後,公司通知他在駕駛員休息室辦公,等待下一步工作安排,實際上是在給老陳坐“冷板凳”。然而時間一天天過去,任憑他多次詢問催促,公司始終不安排工作任務,還打算給他降薪,言下之意就是要逼迫老陳自己“主動”辭職,公司能省下一筆賠償金。老陳不願失去工作,只得每天準時到駕駛員室報到,做個無所事事的“邊緣人”。由於公司發放工資的時間並不固定,直到匯總結算時老陳才得知:待崗期間,公司僅打算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他的月薪從8000元降到了2070元。
沒活幹,沒錢拿,從部門副職調崗降薪到“坐冷板凳”,老陳不服,多次與公司交涉,卻始終得不到合理的答覆。老陳想,為了每月只有2070元的最低工資,每天還要開車來公司坐“冷板凳”,實在不值。於是,他請了半年長假。然而請假期間,公司停發了他的工資,五險一金也不再繳納。咽不下這口氣,老陳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補足待崗以來的工資差額共計6.3萬元,另支付經濟補償金6萬元。
法院受理後調查認為,被告公司在未與原告事先溝通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將原告長期安排至駕駛員室待崗,並大幅降低工資標準的行為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基礎。原告因被告長期不提供工作條件、降低工資標準的違法行為,被迫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故被告公司應當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被剋扣的工資。
針對欠付工資的工資標準問題,法院認為,老陳在部門副職聘期兩年屆滿后,被告公司作出不再續聘的決定,且老陳待崗期間未提供勞動,公司雖不能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但老陳要求按照“部門副職”的工資標準賠償差額亦不合理,應酌情參照老陳擔任普通職工時的工資標準發放。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向老陳補發工資1.8萬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4.6萬元。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在行使用工自主權時,應注意合法、合理的限度,注重與保證勞動者權益相平衡。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用人單位需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通常情況下應與勞動者協定一致,且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進行變更。如未經協商一致而單方降薪,可能構成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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