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音樂先聲
這兩天,關於黃霄雲翻唱侵權華晨宇這事,兩邊粉絲在網上吵了好幾天了。
昨天,華晨宇工作室也親自發聲,經過一天的主動溝通,但雙方並未達成有效共識。同時也表明瞭自己的立場:避重就輕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拒絕音樂版權擦邊行為;希望音樂作品能夠多一些純粹原創,少一些模糊“借鑒”。
簡單回顧一下事件來龍去脈:3月11日,黃霄雲發佈了發佈了《煙火里的塵埃》的翻唱版本,相比最初的錄音師版本,她在最後加了一段幾十秒的吟唱。但3月底的時候,她演唱的這個版本被華晨宇粉絲揪出來,說吟唱部分侵權了華晨宇在《歌手2018》第五期《孩子》live版的吟唱片段。而黃霄雲方擁有的是《煙火里的塵埃》原曲的使用版權,而非《孩子》live版的使用版權,構成侵權。
3月31日,黃霄雲工作室也發佈了聲明,提到獲得了華納版權的許可,但對於吟唱部分的版權爭議、改編授權的細節沒有做過多解釋,這也導致這份聲明沒有起到平息爭議的效果,爭吵還在持續。
在我看來,既然詞曲部分拿到了版權代理公司的授權,那麼判斷到底有沒有侵權,核心就在於華晨宇的那段和聲是否構成獨創性,形成獨立版權。然後才是判斷,兩者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
那麼,到底怎麼判斷是否具有獨創性呢?我這裡只提供一些參考標準,不下結論。
· 獨創性標準:若合聲部分具有獨特的旋律編排、合聲設計或創造性表達,而非簡單的重複或常規伴奏,則可能被視為獨立作品,複雜的多聲部編配或標誌性的和聲段落可能滿足原創性要求。
· 簡單和聲不構成保護:若僅為單音和聲、三度音程跟隨主旋律等基礎形式,通常缺乏獨創性,無法單獨受保護。
比如,皇后樂隊的《Bohemian Rhapsody》中複雜的合聲編排,一般被認為單獨使用需要授權;但在大多數流行歌曲中,簡單的合聲伴奏通常被視為原曲編曲的一部分,無法形成獨立版權。
那有的人就會說了,即便是編曲,也會涉及侵權吧?
首先在國內呢,編曲目前沒有版權的,一般只拿勞務費。對比版權保護更完善的美國,編曲人通常也不會自動獲得編曲的版權,只有在編曲足夠“創造性”,並獲得原作版權方授權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演繹作品/派生作品(Derivative Work)註冊版權。
具體到黃霄雲和華晨宇的侵權爭議,個人傾向認為,兩段吟唱還都是在《煙火里的塵埃》原曲的和聲框架內的演繹。當然,華晨宇的設計更複雜一些,有一個男女聲的對話,聽感更豐富。
也就是說,不論是按照著作權侵權還是美國版權法視角下的編曲侵權的角度,要認定黃霄雲的翻唱涉及侵權,都需要“獨創性+實質性相似”兩個條件都能達成。
但在現實中,如果拿到了詞曲翻唱授權,翻唱的時候加幾句類似吟唱這樣的設計,一般不會被追究,頂多私下打個招呼,這事就過去了。
最後,你認為黃霄雲侵權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