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勞動午報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多元化的平台經濟消費模式應運而生,其中,“先用後付”憑藉靈活、便捷的特點,在電商平臺迅速普及。“先用後付”在為消費者提供試用體驗、減少資金佔用等利好的同時,也存在一些潛在的消費風險。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帶您一起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維護權益。
“先用後付”容易忽視三點風險
“先用後付”是指滿足特定條件的消費者在電商平台購物時可0元下單試用,待確認接受商品時再付款的一種新型消費模式。消費者使用“先用後付”主要容易忽視三點風險:
透支風險 使用“先用後付”服務,消費者“0元下單”無需預先佔用資金,存在衝動消費的誘因,此外,在“先享受,再付款”“您還有××元額度未使用”等行銷話術引導下,容易忽視超前消費帶來的經濟透支風險。
違約風險 消費者使用“先用後付”所發生的違約行為多體現為逾期付款。部分電商平臺在“先用後付”協議中約定,違約方逾期付款的,除需支付違約金外,還需承擔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交通費等守約方為維權支出的費用,違約方並非只需支付商品價款即可,但消費者常常忽視逾期付款違約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
降信風險 “先用後付”與消費者個人信用評估結果挂鉤,消費者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付款或者退貨處理,可能會受到諸如降低信用分數、限制帳號功能等信用懲戒,或將對個人徵信造成影響。但消費者往往忽視違約行為可能導致的信用負面評價,尤其在小額、零散、日常購物的“先用後付”當中,待事後信用受損才追悔莫及。
開通服務需關注相關協定
當消費者基於自願選擇開通“先用後付”時,務必仔細閱讀電商平臺提供的“先用後付”相關協議內容,重點關注與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退貨規則、扣款規則、逾期付款責任、授權採集使用個人資訊、同步開通第三方信用服務等等。如果消費者對協議內容存在疑慮或異議,可以聯繫平臺要求進行解釋和說明。如果平臺未針對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消費者有利害關係的格式條款,向消費者盡到提示和說明的義務,消費者不受格式條款的約束和限制。
部分電商平臺通過設置預設支付方式、弱化購物車按鈕、流覽商品自動跳轉、免輸支付密碼等技術手段,使消費者在不知情、非自願的前提下開通“先用後付”,存在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之嫌。消費者有權關閉“先用後付”。平臺不應採取諸如隱藏關閉選項、填寫調查問卷、增加人工審核等干擾關閉操作的方式,排除、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關閉“先用後付”的權利。
妥善保管交易憑證
消費者在電商平台通過“先用後付”購買的商品,除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外,均可適用無理由退貨制度。如果消費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確認收貨也未退貨,則視為同意購買並支付價款。如果消費者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造成退貨的商品不完好,影響二次銷售,可能導致退貨失敗。
如果因“先用後付”引發消費糾紛,消費者需妥善保管交易憑證,與商家積極協商解決,並保留好溝通記錄。當雙方發生爭議無法協商一致時,消費者可向提供網路購物的電商平台進行反饋,尋求平台協助。如果消費者認為商家和平臺存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可向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必要時可提起仲裁或訴訟。
電商平臺應在尊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先用後付”購物的各個環節,確保宣傳推廣的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不得含有虛假性、誤導性、欺騙性內容。堅決杜絕“先用後付”的“一步式”開通和“多步式”關閉等濫用技術手段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行為。不斷健全平臺的消費糾紛投訴處理機制,為消費者提供高效、便利的維權管道。
□本報記者 盛麗 通訊員 龔勇超 張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