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安排停工待崗 “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更新于:2025-04-11 02:03:18

  在涉及待崗的勞動爭議中,勞動者的困惑常集中在幾個方面——“待崗原因”“程式是否正當”“工資怎麼發”

  合法安排停工待崗 “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本報記者 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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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表示,用人單位合法安排員工待崗需基於客觀經營困難或不可抗力;或勞動合同、規章制度中有明確約定。不得濫用待崗變相降薪或逼迫員工離職。

  “不給我提供勞動的場所”“工資按照當地最低標準執行”……拒絕領導的某項工作安排后,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某公司擔任檢測員的李雪(化名)被直接踢出工作群,隨後收到未蓋公章的《擬待崗通知》。次日,李雪被安排了新崗位,工作內容為“打掃樓道衛生和廁所衛生”。

  李雪不同意調崗並辭職,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支援了李雪的申請。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近日,該案經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案涉公司需支付李雪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500元。

  待崗制度本是用人單位發揮用工自主權、應對特殊經營困難的緩衝機制,卻被部分企業異化為變相降薪、逼迫離職的工具,與制度設計初衷背道而馳。怎樣界定合法待崗邊界?《工人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採訪。

  經歷先待崗后調崗

  2023年7月,李雪與案涉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崗位為檢測員。2024年5月,該公司以李雪“工作消極、態度惡劣,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為由單方下發《擬待崗通知》,並調整李雪薪資至待崗標準。

  談起被安排待崗的經歷,李雪十分無奈,“我在會議上不服從他(公司總經理)其中一項我勝任不了的工作,直接把我踢出了工作群,然後來辦公室告訴我,交接完東西走人。”后雙方就離職補償金未達成一致意見,公司要求李雪待崗,並收回其電腦等辦公設備。

  李雪稱,在接到待崗通知次日,公司為她安排了新工作,即“打掃樓道衛生和廁所衛生”。對此,她明確表示不同意,並向公司郵寄《被迫辭職通知書》。此後,李雪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仲裁委支援了李雪的部分申請,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該公司認為對李雪的安排合理,因為《擬待崗通知》上已載明:“……李雪在工作中不能服從管理,拒絕上級安排的正常工作,工作消極,態度惡劣,經檢測中心評估認為該同志目前的工作狀態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公司對上述單方安排李雪待崗的理由並未提供證據證明,且該公司在一審當庭陳述是因為李雪沒有檢測員的資質才給其調崗,而在李雪入職時,該公司本應對其有無相關資質進行審核。一審法院判決,公司需支付李雪經濟補償金4500元。

  對這一判決結果,該公司不服,繼續上訴。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待崗”勞動爭議焦點複雜

  記者梳理髮現,在涉及待崗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的困惑主要集中在3個方面,即“為何安排我待崗”“有沒有走正當程式?”“待崗工資怎麼發”。

  對此,廣東耀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愛東表示,在法律上,待崗一般指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勞動者狀態。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后,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其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未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到底怎麼來定義‘停工停產’說法不一。”張愛東認為,司法實踐中,“停工停產”一般是指有計劃地暫時停工。“如果企業沒停工停產,但是因專案取消、部門解散等,給部分員工‘放假’,這可以是情勢變更或者經營風險,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停工停產。”

  2022年1月,王某入職北京某外包公司擔任工程師。2023年4月,王某被專案退回,后被安排待崗至同年5月底,其間工資由每月1.6萬元降至每月4000余元。王某以公司單方安排其待崗為由解除合同,並訴請公司補足工資差額及支付經濟補償。

  對於該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勞動關係雙方就王某的工作崗位、工資標準重新協商一致進行變更,因此判決該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4萬元、工資差額1萬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合法安排待崗須具備三要素

  “合法安排待崗須同時具備合理事由、程序正當、待遇保障三大要素,缺一不可。”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工會學院副教授范麗娜告訴記者,“其間,用人單位仍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在部分地區,用人單位還應承擔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

  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待崗時滿足上述三大要素,法院支援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

  薛梅(化名)2010年入職廣東某公司任統計員。2021年,公司因系統升級縮減統計崗編製,薛梅競聘落選,后公司為其安排性質相近且薪資未明確降低的新崗位。薛梅拒絕調崗並待崗,公司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待崗薪資。薛梅申請仲裁及訴訟,要求補足薪差並恢復原崗。

  該案一審及二審法院均認定公司安排待崗與調崗合法。首先,公司並非針對個人且新崗位無侮辱性;其次,待崗程序合規,公司安排競聘及書面通知已履行協商義務;最後,待崗薪資合法,薛梅待崗后未提供實際勞動,公司按當地最低標準支付其薪資。

  勞動者如何防範被不合理停工待崗?范麗娜建議,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通知,明確待崗原因、期限及薪資待遇等關鍵資訊,同時應核實待崗安排的合法性,用人單位需有合理依據且程序合規。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