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上寫離職原因會侵犯平等就業權嗎?
更新于:2025-03-31 16:10:06

本文轉自: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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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工作時,部分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上一家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方便加深對求職者工作經歷的瞭解。離職證明到底是什麼?若用人單位在上面註明“與公司存有勞動爭議”是否合理,會侵犯求職者的平等就業權嗎?

  事件回顧

  “我馬上要入職新公司了,但上一家公司還不給我開離職證明,到時候會不會影響我順利入職啊?”這樣的疑問,經常存在於換新工作的求職者心中,尤其是與上家單位並非“和平分手”的職工而言。那麼,離職證明到底是什麼東西?

  記者瞭解到,《勞動合同法》中所稱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就是大家俗稱的離職證明。員工離職后持該證明去下家單位入職,以便下家單位能夠準確清晰地瞭解到該員工在上家單位的相關信息,甚至作為是否錄用的依據之一。如果是非本人意願離職的,持此證明去人社部門進行失業登記,可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

  有人認為,從法律層面上講,給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有案例表明,因原公司拒不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求職者無法按照計劃及時入職下一家公司的,勞動仲裁以及法院都支援了該求職者對於原公司因未出具離職證明而產生的損失。

  不過,除了原公司拒絕配合出具離職證明之外,有關離職證明合規做法的另一個明顯爭議是:離職證明上應該註明離職原因嗎?有此爭議,一方面是由於有人認為若原公司“使壞”在離職證明上故意抹黑自己,將會影響自己的下一份工作或者在新公司的形象,因此不支援由原公司來註明離職原因。還有人表示,即使並非原公司故意抹黑,但若離職原因過錯在於自己,註明得太直白也不利於自己後續職業發展。總之,持“反對票”的人,多數是考慮到在離職證明上註明離職原因或將影響自己後續找工作時的平等就業權。

  不過,記者發現,廣東地方立法對此其實早已明確。《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於2002年頒布,2013年11月修正時就在條例中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據實寫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此後條例又進行了兩次修正,2025年1月12日修訂版中做了如下規定: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據實寫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文/攝 朱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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