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廣西日報
王琦、唐偉、汪昌蓮、張玉勝、王志高
觀點集萃
事件:因岳父突發急病需要照護,在陝西某企業工作的周國興向所在公司請事假7天,被公司以“並非必須由本人處理”為由拒絕。記者採訪發現,當前,我國在立法層面對事假暫無清晰具體的規定,相關規則的制定權主要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進而導致事假的“休”與“批”之間存在諸多矛盾。
微評:事假制度的初衷,是讓勞動者處理個人緊急事務,或必本人才能處理的家庭事務。一些用人單位出於效益的考慮,往往通過內部規章制度嚴格限制事假的批准條件,設置複雜的審批流程,甚至將事假與薪資、晉陞挂鉤,這種做法忽視了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家庭責任。(王琦)
微評:“請假”說起來很容易,但“怎麼請”“請什麼”的標準與程式缺乏參照依據,當務之急,是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事假細則,使“模糊”的事假制度變得“清晰”,使不確定的程式性操作變得“確定”。(唐偉)
微評:規則的制定與執行,還應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兼顧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尋求雙方利益的平衡點。(汪昌蓮)
微評:可借鑒國外經驗,建立分級審批機制,區分緊急事務與一般事項,設置合理的事假時長與薪資補償標準。(張玉勝)
微評:只有在法律保障與人性化管理間尋得平衡,才能切實化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矛盾,構建更為和諧的勞動關係。(王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