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烏魯木齊晚報
“民事案件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申請,強制被告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以實現原告民事權利的活動,民事強制執行是有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吳建民說,本案中,房產公司收到生效法律文書後明知應當履行判決義務,但未自動履行,原告公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為防止房產公司抽逃、隱秘財產,依法查封、凍結其名下與判決金額相當財產。
“與汽車、傢俱等動產不同,房屋屬於不動產,房屋是以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房屋產權登記為準,即房產證登記在誰名下,通常便認定房屋歸誰所有。”吳建民表示,劉啟為省下過戶稅費,遲遲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明顯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情形,其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不利後果。
他提醒,類似案例中,購房者還可能遭遇“一房二賣”等風險,務必及時辦理過戶,切勿因小失大。
(本報全媒體記者饒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