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農村大眾報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於近日公佈了一則遺產糾紛案,41歲的趙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數百萬元的遺產,包括位於北京市昌平區的一套房屋、銀行存款、撫恤金等。由於趙女士生前未訂立遺囑且無法定繼承人,趙女士父母的兄弟姐妹對簿公堂,均稱對其盡了扶養義務,要求繼承遺產。最終,法院依據法律判決:趙女士名下房屋歸國家所有,其銀行存款、撫恤金則根據各當事人幫扶情況,由其叔姑舅姨們共同繼承。
什麼情況下遺產收歸國家所有?收歸國有后將如何處置?本案中,為什麼法院判決房屋歸國家所有,銀行存款撫恤金卻由叔姑舅姨們繼承?一起來看專業解讀。
1.為什麼趙女士屬於“無法定繼承人”的情況?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趙女士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定,若其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由其本人的兄弟姐妹等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趙女士父母的兄弟姐妹,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範疇。
2.什麼情況下,遺產收歸國家所有?收歸國有後,將如何處置?
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收歸國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若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但他們都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或者他們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同樣會導致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不過,如果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遺產則歸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其次,被繼承人明確捐贈給國家。被繼承人可以通過立遺囑等合法方式,清楚地指定自己的遺產由國家來繼承。
另外,對於一些埋藏物、隱藏物等不明遺產,如果經過調查和確認,無法明確其所有人,並且也不屬於集體所有的,這些財產也會收歸國家所有。
遺產收歸國家後,相關部門會對遺產進行全面接管,核實遺產的種類、數量、價值、權屬等詳細資訊,並根據遺產的性質和特點,選擇合適的保管場所和方式。
許多無主遺產會被用於公益事業。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的遺產,可能會被送到博物館、文化館等文化機構進行收藏、展覽或研究。對於具有經濟開發價值的遺產,在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會進行商業開發,實現資產的增值。如果遺產中包含對國家戰略發展有重要意義的資源或技術等,可能會被用於國家的戰略儲備或科研等領域。
3.本案中,為什麼法院判決房屋歸國家所有,而銀行存款等卻由叔姑舅姨們繼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之規定,將房產判歸國家所有是具有充分法律依據的。而在法定之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的規定,法院根據叔姑舅姨們照顧扶養趙女士的程度分配了銀行存款和撫恤金,既是遵循法律也體現了對善行的褒獎,維護了國家權益以及平衡了各方利益。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