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陝西工人報
子閩
“我不明白,我的崗位明明執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為啥我還不能拒絕打卡和定期參會?”近日,某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待了一位勞動者曲某。他想知道,自己能否拒絕公司的彈性打卡和定期參加部門例會的要求。
曲某帶來的勞動合同和公司規章制度等資料顯示,他是一家設備公司的原料採購部門工作人員,在3個月前入職這家公司。該公司經人社部門審批,在原料採購經理及原料採購一般業務人員崗位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曲某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也約定了他所在崗位執行這一特殊工時制。該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實行定點上下班的考勤制度,但在未出差時需每個工作日來公司打卡一次,不限定具體的打卡時間,此外還需參加每週一的部門例會和每週五的部門業務培訓。這讓曲某很不理解,他認為,不定時工作制不就是讓員工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時間的制度嗎,為什麼還要每天打卡並參加固定時間的會議呢?他向公司提出這條制度有違背不定時工作制立法規定的嫌疑,但公司管理層並沒有採納他的意見。為此,曲某來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諮詢。
瞭解曲某的疑惑后,工作人員拿出法條告訴他,他對不定時工作制的理解有一些誤區。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要求,某些崗位的勞動者需機動作業,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考勤,因此,法律允許用人單位經過行政審批,對這些崗位的勞動者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因此,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目的是方便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彈性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定時工作制崗位勞動者只是不必像標準工時制那樣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而不是可以自行隨意安排時間、更不是可以不到崗不接受必要管理。曲某所在公司規定不定時工作制崗位人員工作日不限定時間打卡,已經體現了不定時工作制下彈性工作時間安排;要求出席固定時間的例會以及其他培訓等,均屬於企業合理工作管理的範圍,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聽了工作人員的講解,曲某心頭的疑惑消解了一大半。工作人員同時還提醒他,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也不代表企業可以隨意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是執行這一制度的前提。如果曲某所在企業存在以執行這一制度為名剝奪勞動者休息權的行為,比如不允許休帶薪年休假等,他可以及時投訴、舉報,維護自己的權益。“無論執行什麼工時制度,用人單位都既有用工權利,也有義務。這下我明白啦。”聽了解釋后,曲某感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