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遠
計程車撞傷行人,傷者住院治療時的醫療費,部分由醫保基金統籌支付。在計程車公司及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向傷者賠付了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后,醫保基金墊付的部分該由誰來承擔?
昨天,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陸家嘴法庭開庭審理了浦東新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與某計程車公司、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併當庭宣判。這是今年3月1日《上海市醫療保障條例》實施後,上海法院判決的首例由醫保中心作為原告提起的醫保基金追償案件。
2021年7月,某計程車公司員工汪某駕駛計程車與行人趙某發生碰撞,造成趙某受傷。因汪某駕駛車輛時違反禮讓行人的規定,被認定承擔事故全責。事發後,趙某住院治療產生近15萬元的醫療費,其中4萬余元由醫保賬戶統籌支付。
此後,趙某以計程車公司、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浦東法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趙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共計16萬余元。
趙某的損失得到補償,但醫保基金墊付的4萬余元該由誰來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醫療保障條例》也明確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有權依法追償。據此,醫保中心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計程車公司、保險公司返還醫保基金先行墊付的4萬余元。
計程車公司辯稱,4萬余元醫療費均用於治療趙某自身疾病,與案涉交通事故並無直接因果關係。醫保基金已支付的錢款系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對參保人員的福利性支出,不應由己方承擔。保險公司則認為,公司已履行了相應賠付義務,即便法院判決自己應當承擔返還責任,也應在剩餘保險限額內處理。
浦東法院認為,交通事故案已明確某計程車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案涉醫療費是交通事故中被侵權人為治療傷情支出的費用,屬於法定賠償範圍,醫保統籌基金先行墊付了該部分費用,兩被告應予支付。
最終,浦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在剩餘保險責任限額內返還醫保基金先行支付部分0.68萬余元,剩餘部分由計程車公司返還給醫保中心。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 王閒樂 通訊員 陳衛鋒 宋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