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湖北日報
我省擬集中修改涉及職工權益的三部法規
300人以上公司的董事會中應有職工代表
湖北日報訊 (記者王婧、通訊員仁軒)3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關於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擬對《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等進行修改。
《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分別於2007年、2010年制定,《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於2002年制定、2013年修訂,自實施以來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全省各級工會在推進民主管理、集體協商和企業工會工作等方面,積累了成熟的經驗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時也面臨著勞動關係靈活化、勞動就業無界化、勞動關係領域矛盾多發等新形勢新問題,有必要對這三部條例進行修改完善。”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說。
擬修改的《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完善了職工代表結構,規定:“職工代表由一線職工、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會工作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一線職工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代表不得高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女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企業女職工所佔全體職工人數的比例相適應。有勞務派遣職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勞務派遣職工代表。”同時,補充了職工董事規定,增加“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並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此外,條例還規定了企業工會和工會工作人員違法責任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責任。
擬修改的《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突出重點任務,補充“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作為企業工會任務;增加“推動和督促企業執行國家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開展技能型崗位產業工人技能等級認定工作並建立與職工技能等級相適應的待遇保障機制”;將企業工會基本職責擴充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
擬修改的《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將條例的適用物件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開展集體協商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同時,補充集體協商內容,增加“技術工人薪酬激勵”。為了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條例還規定“平台企業以及平臺合作用工企業,與依託平台就業但未形成勞動關係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開展集體協商的,參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