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南方日報
線上交易貨不對板鬧上法庭
法官:電商糾紛注意保留證據鏈
顏志雄;鄭旖皓;陸祉羽
在電商浪潮的席捲下,社交媒體也逐漸成為商務工作的新陣地。然而,便捷背後的風險也悄然浮現,可能會出現“貨不對板”情況。
近日,電白法院審結的一起微信網購糾紛案件,原告主張通過微信網購的商品與實際不符,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現該判決已生效。
王某從事汽車配件批發零售,本想著通過拓展線上管道,為生意注入新活力。2022年10月4日,在一個汽配相關的微信群裡,他結識了邱某。
一番熱絡的微信交談后,兩人一拍即合,敲定了一筆價值22000元的汽車配件買賣。王某懷著滿心期待,迅速通過微信轉帳完成付款,坐等貨物上門,開啟新的合作篇章。
貨物按約定於次日抵達指定收貨地,不巧的是,王某彼時正在外地出差,脫不開身。等他數日後匆匆趕回驗收時,眼前的景象讓他傻了眼——本應是嶄新的汽車配件,如今卻成了一堆毫無用處的廢料。
王某瞬間慌了神,滿心的憤怒與焦急驅使他瘋狂聯繫邱某,可換來的卻是無盡的沉默,對方彷彿人間蒸發。
無奈之下,王某一紙訴狀將邱某告上法庭,期望法律能為他主持公道,退還貨款並補償逾期退款的損失。
法庭上,王某據理力爭,而被告邱某卻堅稱自己已按約交付了合格貨物。這時候,王某才發現自己陷入了困境:貨物開箱時,因匆忙未留下任何照片、視頻;物流資訊也因疏忽,沒能妥善留存;更糟糕的是,那堆所謂的“廢料”,竟在慌亂中不知所終。
電白法院經審理查明,儘管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微信聊天記錄足以證明買賣合意的達成,買賣合同關係已然成立。被告履行了供貨義務,原告也完成了付款動作。
但王某主張的“貨不對板”,卻因證據缺失,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難以支撐其訴求。最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品質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品質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消費者在發現“貨不對板”時要及時保留好維權證據,比如保存賣方身份資訊、微信聊天記錄、支付資訊、物流資訊、簽收快遞、開箱視頻、照片等,以便出現貨物被掉包或質量問題時積極維權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購買貴重物品應當保價,如遇商品滅失、毀損等情況,可一定程度減少損失。維權之前可先行與商家進行溝通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通過向相關部門舉報、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顏志雄鄭旖皓陸祉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