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正義網
正義網訊(通訊員葛夢桐)11名被害人僅僅是在ATM機上取錢,卡內剩餘存款便不翼而飛?原來是ATM機被動了手腳。日前,經江蘇省崑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判處3名被告人相應刑罰。
一套神秘設備“盜”走銀行卡資訊
2023年10月,崑山市公安局接到多人報案,稱銀行卡被盜刷,卡里的存款一夜之間增添了幾筆海外消費。巧合的是,他們在銀行卡被盜刷前,都在同一天淩晨、用同一台ATM機進行過存取款。
“我們網點共有11名客戶的銀行卡被盜刷,損失60萬元左右。我們查看監控發現,在這些客戶存取款之前,有人在ATM機上裝了微型攝像頭及讀卡設備。”銀行網點負責人告訴偵查人員。
公安機關根據監控記錄,找到了在ATM機安裝設備的朱某。朱某交代,他此前在崑山打零工,偶然在某境外聊天軟體上收到私聊資訊,詢問他是否有興趣做兼職,只需幫忙在ATM機和筆記型電腦上插入設備,即可獲得報酬。
“他給我發了一個定位,讓我導航去公園石頭後面找藍色的塑膠袋,裡面裝著晶元卡和針孔攝像頭,我拿到設備后當天晚上就裝在了附近的ATM機上。”朱某供述,他在ATM機附近“轉悠”了2小時後將設備取下,再根據指示把設備連接在電腦上。
偵查人員調查發現,朱某放置在ATM機里的晶片卡能盜取銀行卡資訊,針孔攝像頭則用來偷拍取款密碼,當朱某將設備接入自己的電腦后,由其上線遠端操作電腦,提取採集到的被害人銀行卡資訊,再把資訊發給境外人員制卡套現。
朱某辯解稱:“後來我又按他的要求去過浙江台州、江蘇無錫等地,但都沒有成功,我真的不清楚做的這些事是犯罪,就是測試下設備。”但偵查人員在朱某手機中發現,朱某曾註冊虛擬幣錢包,並有幾筆收款記錄。
黑色產業鏈上究竟有誰?
朱某的設備從何而來?聊天軟體對面的“他”究竟是誰?偵查人員“順著網線”抓獲胡某,並在胡某車上查獲多套採集銀行卡信息的設備。然而,胡某並不承認自己曾安排朱某在崑山安裝盜刷銀行卡信息的設備。
“我不認識朱某,只是通過境外聊天軟體加過一個群聊,裡面的人都在討論如何在ATM機安裝設備採集銀行卡資訊。其中一個昵稱‘萬畝森林’的人讓我幫忙測試設備,就是你們在車上查到的那些,他承諾如果得手我分三成,他分七成,但我沒有成功過。我還見過一次群裡的范某,幫他維修和測試他帶來的設備,當時他給我轉了一些虛擬幣作為報酬。”
偵查人員根據朱某、胡某的虛擬幣交易記錄鎖定了做境外禮品卡生意的范某。范某說,他想到禮品卡上有磁條,一直琢磨是能否找到方法複製禮品卡磁條資訊再製作新卡,從而多次賣出牟利。為了掌握這門“技術”,范某通過境外聊天軟體加入多個複製卡片的群聊,由此結識了胡某。
“胡某告訴我他會製作一種晶元卡,能夠採集磁條卡資訊,還說如果我想學可以跟他見面。”范某交代,202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胡某聯繫他說有一批銀行卡的資訊,詢問能否幫忙在境外製卡盜刷,范某遂聯繫境外人員路某,根據胡某提供的銀行卡信息製作了十幾張“新”銀行卡,再在境外刷卡套現。此後,他將套現后的分成轉到了胡某提供的幾個虛擬幣帳戶中。
破解電子證據收集難題
2024年3月,案件移送至崑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於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境外聊天軟體“閱後即焚”,相關聊天記錄已全部滅失,承辦檢察官仔細審查,梳理出案件突破關鍵點——胡某在案件中起到什麼作用?各人的獲利情況究竟如何?如何證明朱某的犯罪故意?
面對犯罪分子成鏈條、黑科技的作案手段,承辦檢察官與檢察技術人員密切協作,尋找破題路徑。
雖然胡某拒不承認參與本案,但技術人員找到了關鍵突破口——MAC位址。技術人員發現,雖然朱某、胡某作案電腦IP位址不相符,但是主、被控網卡MAC位址相一致,同樣能夠證明胡某遠端操控朱某電腦的事實。
在此基礎上,承辦檢察官和技術人員討論認為,要徹底解開謎團,必須整理清晰虛擬幣交易的全流程,溯源補充虛擬幣資金鏈條電子證據。
為此,技術人員查閱了涉案虛擬幣錢包位址及交易流水,整理出該團夥虛擬幣資金鏈條上11個虛擬幣帳號所有交易資訊,在各虛擬幣錢包的充幣記錄、提幣記錄中尋找關聯關係。
“溯源時技術人員發現,尾號為vf的虛擬幣錢包中,有一筆交易記錄與胡某供述的范某向其支付的款項一致,證明這個錢包為胡某所有,而此錢包收幣記錄又與范某供述的分贓給胡某的交易記錄一致。”承辦檢察官說,正是這一關鍵證據證明瞭胡某的犯罪事實。
釐清全部犯罪真相
為了查明該團夥成員具體獲利情況,在江蘇省檢察院、蘇州市檢察院檢察資訊技術部門的指導下,崑山市檢察院司法會計依據涉案虛擬幣帳戶的充幣、提幣記錄,圍繞涉案人員收益開展測算。
由於該團夥交易的虛擬幣與美元挂鉤,技術人員根據朱某、范某等人獲取虛擬幣后交易記錄情況,結合交易日當天匯率計算得出,朱某、范某、胡某共計騙得59.43萬余元。
司法會計還專門繪製了一份本案“帳目往來”思維導圖,圖上清晰標註了全部涉案虛擬幣錢包帳號、地址及資金流向,直觀呈現出該團夥分贓脈絡:由境外人員路某將全部收益的45%轉帳至范某,范某扣除部分金額后再分別轉給胡某、朱某。胡某為掩飾信用卡詐騙犯罪所得的贓款,將其收到的部分虛擬幣轉移至其控制的自己弟弟的虛擬幣帳戶。檢察官經聯席會議討論認定,胡某上述行為涉嫌洗錢罪。
圖譜還顯示出,胡某的虛擬幣錢包與張某的錢包間存在多筆交易記錄,與胡某供述中與“萬畝森林”的往來相印證。針對電子數據反映的張某、路某的犯罪事實,崑山市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對二人進行網上追逃,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針對朱某只知道幫忙測試設備、不知道是在採集銀行卡信息的辯解,承辦檢察官依據朱某虛擬幣錢包交易記錄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以及朱某的行為客觀上造成11名被害人損失人民幣59萬余元的事實,認定其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此後,經檢察官釋法說理,范某自願認罪認罰,並由其親屬代其退繳贓款59萬余元,賠償了全案被害人所有損失。
2024年9月,經崑山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以犯信用卡詐騙罪,分別判處朱某、范某有期徒刑七年、五年,並處罰金十一萬元、十萬元;以犯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並處罰金十二萬元。
一審宣判后,胡某、朱某提出上訴。2025年1月14日,蘇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