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海峽導報
上千萬元鉅款,一筆無法還清的債?
“先息后本”還是“先本後息”?債務人已還清債權人卻要求重新計算
好友借款引起糾紛,法院判還款1311萬元
周某與李某本是好友,因生意需要,周某向李某借了一筆鉅款。後來,周某資金鏈斷裂,未能如期歸還借款。李某多次催討無果后,將周某告上法庭。
經一審、二審,法院判決周某償還李某借款本息及財產保全費,總計1311萬元。
判決生效後,周某服判,開始積極籌錢,並主動聯繫李某核對還款金額。二人通過微信多次溝通,周某發送了還款計算表格,李某提出公式修改意見,雙方都認可還款方案后,周某迅速完成付款,李某也向法院確認周某履行完畢還款義務,申請解除財產保全。
這場借貸糾紛,周某主動履行判決守住了誠信底線,李某兌現勝訴權益,看似就此畫上句號。
債務人已還清,債權人卻要求重新計算
然而,令周某沒想到的是,李某雖接受了他的還款,但心裡不認可二審判決的數額,轉頭就申請再審。再審判決最終支援李某,調高了本息,並由周某支付一審、再審保全費,已履行部分可相應扣除。
周某看到再審判決後驚愕不已,但他還是選擇尊重司法權威,又趕緊籌款支付了再審調高的本息差額852萬余元。
本以為這下應該塵埃落定,周某卻在半月後收到法院一紙執行通知書。原來,李某收到周某支付的852萬元後,還是認為周某未完全履行再審判決義務,居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下,周某繃不住了。他滿腹委屈地向法院說明自己已按生效判決還清欠款,包括再審增加的金額。
可是,李某對此卻有他自己的說法,他說:“周某還款順序有誤,主張此前周某第一次還的1311萬元應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的‘先息后本’重算,這樣算來周某仍有181萬元未還清。”
法院明辨是非,讓誠信者不吃虧
還款究竟應按“先息后本”還是“先本後息”計算?本已誠信履畢的還款義務,是否會因再審而背上新增債務?
對此,雙方各執一詞。周某一筆一筆地展示自己還款的記錄,強調自己一直積極按照法院生效判決履約;李某則緊抓還款順序問題不放,要求法院支援自己的計算方式。
法院審查認為,周某支付1311萬余元時,二審判決尚未被再審撤銷,所以應按照二審判決確認的本金、利息、保全費順序抵扣,而非李某主張的“先息后本”。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關於債務履行順序的規定,適用於自發交易且未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而周某是完全履行生效判決,不能混為一談。已經依原生效判決及時履行的部分,不因生效判決被再審撤銷而失效,應結合再審判決內容、原履行情況等計算繼續履行金額。
本案中,再審雖然表述為“撤銷”原判決並改判,但從內容看,實際是“維持”原二審判決確定的周某還款義務部分,並“新增”部分還款內容。再審對原生效判決改判新增的內容,效力始於再審判決生效時。
因此,周某確實已根據法院生效判決誠信履約。故法院駁回李某的執行申請。
最終,法院認定,按照“本金扣本金、利息另計”的方式執行再審判決,既符合法律規定,也維護了周某誠信履約的權益,讓誠信者不吃虧,更是對積極主動履行行為的鼓勵和提倡。
法官說法
多筆債務,誰先償還?
法官說,在借貸還款中,還款清償順序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
首先,要明確約定還款順序。在借款合同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明確約定還款順序。
其次,遵循法律規定。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約定還款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第三,多筆債務的清償順序。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另外,也可以協商還款順序。進入執行程式後,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協商還款方式和順序,經法院同意後執行。這樣可以更靈活地解決還款問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思法/文 楊希/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