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青海法治報
李曉梅
2023年7月,孫女士在自家新房裡看著送上門的定製傢俱,越看心越涼——不知名的板材,陌生的生產廠家,缺失的LOGO標識,都指向一個令她震驚的事實:她花費近3萬余元在某專賣店定製的傢俱,竟和自己心儀的一線品牌毫無關聯。
【案情】
2023年3月,孫女士被某全屋定製的招牌吸引,進入店內。銷售員熱情迎客:“您可真有眼光!咱是一線品牌,老牌子了,你也知道,放心吧。”被專業話術打動的孫女士當場刷卡支付1.8萬元。傢俱到貨時,孫女士發現整套傢俱沒有任何標識。面對質疑,商家輕描淡寫:“這是按照你選的板材做的,咱們合同上也沒寫明必須某品牌啊。”孫女士這才發現,自己和對方簽合同時沒明確約定品牌,只是籠統地寫著“全屋定製”“櫃體:里昂橡木-1”“門板:暖白霧麻”。這下,還真說不清了!
“我是衝著某品牌去的,這不是掛羊頭賣狗肉嗎?”孫女士很生氣,和專賣店反覆交涉,得到的答覆都是他們按照合同來的,板材也是孫女士自己選的,不同意退貨。“這是欺詐!”孫女士一紙訴狀將專賣店告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傢俱定製合同、退還傢俱款及賠償3倍價款共計11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在自家店鋪門頭上突出使用某標識,並在向原告銷售時,重點強調自己是品牌,雖有過分強化品牌的行為,因其確有品牌授權,故不足以認定欺詐,應認定存在根本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應予支援。考慮到原告為維權付出較高成本,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違約金。遂作出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傢俱定製合同;被告傢俱店退還原告孫女士傢俱款並賠償損失合計3萬余元。
【說法】
此案承辦法官表示,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欺詐須具備主觀故意與客觀欺騙行為雙重要素。該案被告雖在門頭標識、銷售話術中突出品牌要素,但因確實持有品牌授權資質,難以認定其具有虛構事實的故意。相較之下,其混淆產品來源的行為,實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第39條關於產品標識真實性的規定,構成標的物瑕疵交付的根本違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商品編號4款解除要件。
據《江蘇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