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信社作廢公章蓋在950萬元借條上這樣的擔保行為有效嗎?
更新于:2025-03-26 06:06:39

本文轉自:農民日報

農民日報·中國農網記者 李婧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五十六批指導性案例。該批案例共5件,其中某農村商業銀行公司與張某帻、曹某環、邢某梅民間借貸糾紛抗訴案,體現了檢察機關依法對確有錯誤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監督意見,促使法院及時糾錯,維護司法公正。

  2008年,時任某農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邢某梅向張某帻、曹某環借款合計1180萬元。邢某梅將上述款項轉至其控制的個人銀行帳戶由其個人使用,之後歸還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09年5月1日,邢某梅給曹某環出具借條:“今借到曹某環現金950萬元整,月息1%”。張某幗要求邢某梅在借條上加蓋公章,邢某梅遂在兩處加蓋“某鄉信用合作社”公章,其中一處加蓋在“由信用社擔保”及邢某梅簽名上。經查,“某鄉信用合作社”公章是某農村信用合作社已作廢公章。之後,邢某梅被免去某農村信用合作社主任職務。2012年,某農村商業銀行公司承接某農村信用合作社債權債務。

  2018年5月16日,張某幗、曹某環起訴某農村商業銀行公司要求償還借款本金950萬元及利息。訴訟中,一審法院追加邢某梅為被告。此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最終法院判決邢某梅償還張某帻、曹某環本金806.4萬元及相應利息;某農村商業銀行公司應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並在承擔責任后可向邢某梅追償。

  某農村商業銀行公司不服,向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2022年7月11日,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檢抗訴認為,某農村信用合作社與張某帻、曹某環之間並不存在借款合意,加之借條上明確註明“由信用社擔保”可以認定邢某梅系在張某幗要求下通過加蓋公章行為使某農村信用合作社為其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顯然是將個人債務風險轉嫁至某農村信用合作社承擔,張某幗、曹某環對此應當是明知的,其主觀上並非善意。應當認定某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擔保行為無效。最後,雖然某農村商業銀行公司存在公章監管不力問題,但根據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某農村商業銀行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2023年11月16日,最高法採納最高檢的抗訴意見,作出如下判決:邢某梅償還張某帻、曹某環本金806.4萬元及相應利息;某農村商業銀行公司對邢某梅不能償還的借款本息向張某帻、曹某環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並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邢某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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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06: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