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后未過戶,出賣人死亡
更新于:2025-03-26 06:07:52

本文轉自:人民法院報

房屋買后未過戶,出賣人死亡

法院:出賣人的繼承人有義務協助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

任悅

房屋買后未過戶,出賣人死亡

法院:出賣人的繼承人有義務協助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

  本報訊 買房多年未過戶,出賣人意外死亡,買受人應該向誰主張權利?出賣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近日,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認定出賣人的繼承人有義務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

  李某將一套貸款購買的房屋轉讓給楊某,並簽訂房屋轉讓協定,約定在楊某結清貸款后辦理過戶。幾年後,楊某結清貸款聯繫李某辦理過戶時,李某稱其在外地工作,一直推脫。之後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繼承人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楊某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已通過簽訂房屋轉讓協定將房屋轉讓給了楊某,楊某也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並一直居住使用該房屋,因此“協助楊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應當認定為李某生前所負的合同債務,現李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已經繼承了李某的遺產,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李某生前所負的合同債務,協助楊某辦理案涉房屋的過戶手續。因此,法院判決支援了楊某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任悅)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不是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房屋出賣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仍需按照合同約定,協助房屋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房屋作為不動產,其買賣雙方只有依法辦理房屋的不動產權變更登記后,才能發生不動產權的物權變動效力。因此,在購買二手房時,應充分瞭解房屋的產權情況和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並在簽訂合同后,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相關義務,儘快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以確保房屋權屬有效轉移,避免引發不必要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