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四川日報
相關部門就《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建立國家統一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
款項支付 ●明確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的款項支付期限要求,特別是規定大型企業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
●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監督管理 ●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嚴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等情形,有關部門可以採取函詢約談、督辦通報等措施
●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投訴處理 ●建立國家統一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
●受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式將投訴轉交處理投訴部門;處理投訴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投訴人,情況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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