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轉正後工資翻倍 這樣發工資是否合法
更新于:2025-03-26 04:49:52

本文轉自:勞動報

  資料照片

  數月前,玥玥找到一份設計工作,用人單位與她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書,雙方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其中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內工資第一個月為8000元,第二個月為9000元,正式轉正後每月工資16000元。

  上班兩個月後,玥玥順利轉正。前不久,她與大學同學聚會時,聽一位從事法律工作的同學說,企業這樣約定工資有違法之嫌,並給她解釋了一番。之後玥玥找公司人事部交涉,人事部認為“小姑娘啥都不懂,聽見風就是雨,如果認為企業錯了,就打官司去”。

  ★爭議焦點

  玥玥認為,同學告訴她,簽訂勞動合同,雖然工資以當事雙方約定為主,但也有相應規定,如今用人單位給她的試用期工資為8000元和9000元,轉正後工資16000元,突破了法律的剛性規定,因此應該改正。

  用人單位人事部經理認為,單位看這個小姑娘工作不錯,故採用了“火箭式”工資結構,以此鼓勵她的工作積極性,哪知多給錢不僅沒落了個好,還讓她誤解了,好心當成了驢肝肺。

  ★專家點評

  上海人橋法律服務調解中心主任、徐匯區人才協會會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兼職仲裁員曾雲鵬認為,玥玥老同學的說法是站得住腳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這個規定來看,試用期工資應滿足“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約定工資”“最低工資”三個條件。

  而針對“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解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用人單位在設計試用期工資時,應該把這“三要素”全部考慮進去,並取其高者。

  那麼,如何理解“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曾雲鵬認為,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轉正後的工資標準為基點,以此八折,即必須支付給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由於玥玥轉正後的工資為16000元,按80%計算,其試用期工資至少應為12800元。

  曾雲鵬還表示,如果企業想多給職工工資,可以在試用期內不打八折,多給有效。由於玥玥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工資約定是違法的,即便是當事雙方有約定,也是無效的。文 趙竺安 攝 李軼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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