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住老師勿靠承諾書
更新于:2025-04-15 10:12:20

本文轉自:浙江日報

高路

  高路

  日前有新聞報導,安徽新銳教育集團旗下多所滁州學校的教師反映,入職時被要求簽訂“不參加考公考編承諾書”,且滁州市公務員或者事業編考試當天,學校會對符合考試條件的教師挨個打電話,或拉工作群開視頻會議,沒有及時回消息的教師,會被認定為參加考公考編,學校將對參與考公考編人員進行處罰並通報。

  對此,安徽新銳教育集團工作人員在視頻里回復,此舉是為了保證教學工作的穩定。“比如你中途考編走掉了,學生怎麼辦呢……我認為這是一個職業道德問題。”

  考公考編是個人權利,學校沒有權利限制個人權利。學校讓老師簽的這個所謂的承諾書,違反了《勞動法》,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想以此規避法律風險是徒勞的。在簽定勞動合同時,學校可以與員工約定違約責任,但必須合理合法。《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也就是說,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任何權利拒絕。當然,如果因為勞動者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比如,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勞動者應該依法賠償,但一定得有真憑實據,法律不會認可自說自話,更不會認可坐地起價。

  恰恰相反,學校若因考公考編辭退教師,或構成違法解除合同。這一事件,老師反映該學校用了一些上不了檯面的小手段阻止報考,甚至威脅處罰、辭退員工,這是絕對不允許的。老師不必受其影響,一旦遭受不公待遇,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學校用這樣的方式,無非是想把人留住。誠然,民辦學校在師資力量的穩定性上面臨更大壓力,但這不是學校違法限制老師正當權益的理由。學校應該用好的待遇、好的工作環境留人,而不是在正常人員流動上設置障礙。在安徽這家企業為員工流動設限的同時,也有一些民辦學校通過好的環境和待遇吸引了大量公辦優秀老師的加入。想吸引人才就得拿出“真金白銀”,只有那些願意提供良好待遇的用人單位,才能贏得就業市場的青睞。

  學校認為這是職業道德問題,其實是搞道德綁架。好老師難求,同樣的,好學校才會得到人才認可,人才流失,不能怪人才,更不能怪環境,恰恰應該反思的是學校自己。我們應該尊重年輕人的選擇,考公考編考研裡暗藏著他們對未來的期待。流動是保障社會活力的重要因素,社會樂見更多用人單位成人之美,用寬容的態度對待年輕人的選擇。

務實之筆繪教育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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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1: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