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湖北日報
武漢市某農業公司前員工王某離職三年仍被“掛名”監事,多次要求公司變更登記未果,致其在新單位晉陞受阻。武漢市漢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離職后已不具備履職條件,且多次主張權利未獲回應,公司以“無合適人選”為由拒不變更顯失公平。法院依法判令公司30日內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打破公司自治僵局,為勞動者暢通權益救濟管道。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確立司法介入邊界。在公司治理失靈、個體權益受損且窮盡內部救濟時,司法可適當干預。本案充分體現了司法適當介入監事登記滌除的正當性。監事職責需依託勞動關係存續,離職後掛名登記喪失實質基礎。警示企業不得濫用登記制度限制勞動者合法權益,對“殭屍登記”行為形成司法震懾。該案為依法平衡企業自治與公民權益保護提供裁判範例,彰顯司法主動破題、為民解憂的擔當精神。
(張淩宇 張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