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調解獲賠1.7萬余元
更新于:2025-04-03 09:10:04

本文轉自:雅安日報

雨城區一男子足浴店拔火罐被意外燒傷

經法院調解獲賠1.7萬余元

□塗雙霞 方鑰 本報記者 李曉明

俗話說“針灸拔罐,病去一半”。但若操作不慎,結果反而適得其反。本來去拔火罐緩解身體不適,卻被意外燒傷。近日,雨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在足浴店拔罐意外燒傷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案件重播

拔火罐“引火焚身”  “養生”變“傷身”

2024年11月的一天,在雨城區工作的小陳結束一天疲憊的工作,渾身腰酸背痛,為緩解身體不適,他來到雨城區某足浴店按摩放鬆。後由該足浴店技師為其提供拔火罐服務,不料因技師操作失誤,不小心將酒精灑在小陳背部及手臂上,造成小陳背部、手臂、腰部等皮膚大面積燒傷。隨即,足浴店立即將小陳送醫治療,最終被診斷為二度燒傷,燒傷總面積達14%,共計花費醫療費2.1萬余元。

住院期間,足浴店墊付醫療費1.4萬余元。出院后,小陳因大面積瘢痕、新生表皮仍需用藥,且雙方在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後續醫療費等費用的賠償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小陳將足浴店起訴至法院,要求其一次性賠付自己因燒傷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共計1.9萬余元。

案件審理

足浴店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雨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小陳到足浴店消費拔火罐等養生專案,在此過程中因足浴店操作失誤導致小陳被燒傷,且無證據證明小陳存在過錯,故足浴店應對小陳的各項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后經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定,由足浴店一次性賠償小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1.7萬余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足浴店作為服務提供者,有責任確保服務環境、設備及操作過程的安全性。拔火罐屬於具有一定風險的服務專案,足浴店應確保操作人員具備相應資質,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足浴店在提供服務時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小陳被燒傷,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本案中,小陳因燒傷產生的醫療費用、誤工損失等均屬於合理賠償範圍。因此,對於小陳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選擇各類養生專案

若發生意外應第一時間保留相關證據

隨著生活品質的提高,人們的養生意識不斷增強,推拿、針灸、拔火罐等各種理療養生專案受到人們的青睞。

雨城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此類養生專案時,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服務機構或正規醫院,在具備從業資質的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以防發生不必要的傷害。

在接受服務過程中,若發現不規範操作或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提出並要求停止服務。若發生意外,應第一時間保留相關證據(如現場照片、醫療記錄等),以便後續維權。同時,相關服務機構要規範經營,嚴格審核從業人員相關資格證書,加強安全意識,加大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嚴格市場准入“門檻”,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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