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請育兒假不成,被扣去4天年假,法院判了!
更新于:2025-04-14 13:47:40

  近年來,為了緩解育兒壓力,各地相繼推行育兒假這一福利制度。但現實中,這一福利制度落實情況如何?如果員工因此將企業訴上法庭,法院又會如何判?近日,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與育兒假相關的案件,並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據報導,江蘇崑山劉先生的孩子於2021年6月出生,其2023年休假時曾向公司申請休育兒假,並提交子女出生證明等相關材料。公司不同意劉先生休育兒假,將其4天休假均按照年休假處理,並扣除對應天數的年休假補貼。

  聊天記錄(左)提交的請假條(右)來源:崑山法院

  劉先生認為,上述4天休假應為育兒假,據此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未休的4天年休假、5天公司假及剩餘6天育兒假的工資。

  法院經審理認為,江蘇省發佈的《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明確規定,子女三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十天的育兒假,劉先生有權利向單位申請這一假期。法院對劉先生2023年其所休4天假期應為育兒假的主張予以支援。計算其未休年休假工資應為3339.4元。

  此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只有法定年休假未休完,用人單位需要折算工資待遇,故劉先生對剩餘6天育兒假及5天公司假工資的主張無法律和政策依據,公司在規章制度中亦未明確規定未休補償,法院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工業公司支付原告劉先生2023年年休假工資3339.4元,並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治網記者梳理髮現,目前全國多數省市都有相關規定,即子女三周歲以內的夫妻,每年雙方各享受5天至20天不等的育兒假。其中,北京、上海等地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歲前,每人每年各享受5天育兒假;吉林省規定,在子女3周歲前,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兒假累計20天;江西、安徽、湖北、江蘇等全國大多數地區則是規定了在子女3周歲前,每人每年各享受10天育兒假。

  但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不少地方都被曝出育兒假存在“紙面化”現象。法治網記者搜索發現,在社交媒體上,北京、天津、廣東、江蘇等多地都有網友反映公司拒絕員工的育兒假申請。而用人單位拒絕育兒假的理由,通常有單位沒有休育兒假的先例、公司業務繁忙無法請假、年假沒用完不能休育兒假,等等。部分公司甚至在員工反覆維權溝通后仍拒絕批假。

  來源:社交媒體截圖

  今年3月,一位天津的網友發文求助稱自己想休育兒假,公司卻以工作忙為藉口不讓其休假。該網友在回復他人評論時表示,自己已經向有關部門投訴,但公司接到相關部門電話通知后,仍舊不執行育兒假審批。

  來源:社交媒體截圖

  另據《法治日報》報導,四川樂山28歲的劉女士在產假結束後,曾向公司提出休育兒假,卻被一口回絕。公司負責人直言,“沒接到過相關通知,沒育兒假這個東西”。劉女士接受採訪時無奈表示,“育兒假的相關規定,哪裡需要通知到每個公司嘛,公司說沒收到相關通知,其實就是不想讓員工休。”

  針對“有假難休”這一現象,《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孫鵬律師分析,造成育兒假休假難的主要原因是,對於用人單位不批准員工休育兒假這一行為,大多數地區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規則,使得不少單位對於育兒假的認知停留在“可休可不休”的概念里。其次,對於休假的折算、時效等問題缺乏具體指引,造成實務中育兒假無法有效落地的窘境。

  法治網記者還注意到,崑山法院對劉先生2023年其所休4天假期應為育兒假的主張予以支援,並補償了其未休年假工資(公司將育兒假按年假處理)。但法院駁回了剩餘6天未休育兒假的補償訴求,這是否說明相關政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呢?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邢芝凡律師認為,未休育兒假的補償訴求未獲得法院支援,確實從側面反映出當前多地政策對於育兒假未休假的補償細則方面存在一定空白,導致員工權益一定程度上落空。建議今後各地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可參照年假制度,設定未休假的2-3倍日薪補償。補償機制可減少企業不審批或不給予育兒假的情況,形成“逃避成本高→合規動力強→生育支援提升”的良性迴圈,與鼓勵生育政策形成協同。

  如何進一步保障育兒假福利政策的有效落地?孫鵬律師指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職能部門應對用人單位落實育兒假情況進行經常性地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落實和執行;各地區應結合當地實踐,儘快出臺對未休育兒假的處理規則,如按照正常出勤工資作為補償等,保障勞動者在發生爭議時能夠通過仲裁有效維權,也能有效避免用人單位“有假不批”的現象發生。

  “可以同步探索稅收優惠、生育保險擴圍、財政補貼等激勵措施,以減輕企業負擔。同時,推動全國性育兒假執行細則出臺。”邢芝凡律師說。

  文|黃美玲

來源:法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