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檢察日報
擅自抽取河水進行環衛作業?
浙江餘姚:以檢察之力擰緊取水“閥門”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檢察院檢察官開展公益訴訟“回頭看”,確認取水點已規範設置標誌牌及取水栓管道。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某環衛企業負責人對前來回訪的檢察官說:“自從辦了取水許可證,我們取水放心,用水也更節省……”
2024年8月,“12345”平臺上一條市民舉報線索,引起了餘姚市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的注意:“環衛企業灑水車將水管接入消防栓,盜取消防用水用於道路保潔。”收到線索后,檢察官立即進行實地調查,發現被舉報環衛企業的灑水車接入的並非消防栓,而是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為了環衛作業用水在河道邊專門設置的取水栓,抽取的是河水而非消防水。
那麼,環衛企業能否使用該取水栓直接抽取河水開展作業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水法第48條明確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檢察官在調查中還發現,環衛企業取水量頗為龐大,可能造成水資源的浪費、河道水資源儲量失衡等問題。
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深化“河長+檢察長”協作模式,檢察官主動聯繫餘姚市河長辦,雙方共同對轄區環衛企業取用河道水情況開展現場勘查,通過查詢相關平台資訊、實地走訪調查等方式獲悉環衛企業相關情況,並固定證據。該院進一步查明,2022年以來,共有4家環衛企業通過招標承攬余姚市城區街道道路及綠化帶的清掃、清洗、保潔、灑水、降塵等公共領域環境衛生管理服務工作,但這4家環衛企業在開展作業過程中,均未申請取水許可證,擅自抽取河水,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我們抽取河水用於公共環境衛生工作,資源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為何還要申請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面對檢察機關的調查,某環衛企業負責人產生質疑。
檢察官耐心解答道,無序無度擅自從江河、湖泊取用水資源,可能會造成水量的大幅下降,擾亂取用水秩序,而水資源的短缺會影響水體自凈能力、水生動植物繁衍等,直接威脅甚至破壞水域的生態環境平衡。因此,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環境衛生管理服務工作雖是公共服務的重要一環,但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臨時應急用水、少量生活用水等免辦取水許可證情形。市政招投標專案更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經過多次釋法說理,某環衛企業負責人終於明白了相關規定。
隨後,餘姚市檢察院聯合該市河長辦共同組織水利、住建等相關職能部門及下屬機構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召開磋商會,充分聽取相關單位意見,明確違法取水事實,就取水額度、用水方式、許可申請等事項達成共識。各方均認為,應由環衛企業獨立申請取水許可證,保障水資源費繳納。
2024年9月,余姚市檢察院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對環衛企業違規取水行為進行妥善處理,採取有效措施推動行業用水規範。
收到檢察建議后,水行政主管部門高度重視,立即責令各環衛企業提交取水論證資料,補辦取水許可證。在相關職能部門的共同推動下,轄區4家環衛企業正式提交取水許可申請。通過形式審查和實地勘探后,水利部門向4家環衛企業依法發放取水許可證,同時指導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記錄設施11台,有效控制環衛企業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推動行業取用水規範。
“通過此次案件的辦理,我們不僅對‘河長+檢察長’協作模式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同時也進一步加強了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形成河湖保護治理合力。該案件也入選了浙江省涉水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為協力推動解決河湖保護治理難題提供了參考思路。”承辦檢察官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