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方雇傭的員工與被掛靠方是勞動關係嗎?
更新于:2025-04-07 03:12:43

本文轉自:河北工人報

掛靠人(車主)將車輛掛靠在被掛靠人物流公司名下運營,其招用的司機在工作中受傷,該司機的用工主體責任應該由誰承擔?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這樣一起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官司闡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宗旨,在於更加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非改變認定勞動關係存在的實質要件,也不能作為反向推定勞動者與被掛靠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

基本案情

灤縣某物流公司於2013年9月25日成立,經營範圍為普通貨運、普通貨物裝卸、倉儲服務;九座以上商用車、卸貨車、農機車銷售。

2015年9月1日,第三人張某的父親張某某與灤縣某物流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協定,張某某租賃灤縣某物流公司的21台車輛,包括案涉車輛。合同約定:“1.租賃方法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由張某某承擔該21輛車日後需交由龐大汽貿的全部月租;2.雙方約定:月租交清后,經見證人同意,張某某對租賃物擁有100%的股權,有權對租賃物進行處置。在未交清月租之前,租賃物擁有權歸灤縣某物流公司方所有;3.權利與義務: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張某某負責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加氣,並交納月租及保險,在租賃物期間所有的債權、債務、事故及責任全部由張某某負責,灤縣某物流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灤縣某物流公司負責為張某某提供車輛出車前的所有相關手續。”

王某於2016年11月經人介紹認識了第三人張某,並由張某安排其成為案涉車輛的司機,從事運輸工作,並由第三人張某發放勞動報酬並負責對其日常工作進行管理。王某在事故發生前,並不知道灤縣某物流公司,第三人張某也不是灤縣某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員。2016年12月2日3時,王某駕駛案涉車輛與他人相撞,造成王某受傷。

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灤縣某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灤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灤勞人仲案【2017】147號仲裁裁決書,認為灤縣某物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單位,該公司將車輛租賃給自然人張某,張某以灤縣某物流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王某平時受張某管理,從事其安排的有報酬勞動,應認定其為張某招用的勞動者,認定灤縣某物流公司應依法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王某在受傷時與灤縣某物流公司之間事實勞動關係成立。裁定確認王某與灤縣某物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審理

灤縣某物流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灤縣某物流公司訴稱,其和第三人張某之間是車輛買賣合同關係,車輛登記在其名下但實際消費者是第三人張某。第三人張某在營運過程中雇傭了王某,王某由第三人張某管理、發放勞動報酬等,灤縣某物流公司和王某之間沒有任何關係。請求法院依法確認灤縣某物流公司和王某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王某辯稱,第三人張某租賃灤縣某物流公司車輛,以該公司名義從事道路運輸,對於張某招聘的王某所受傷害,應當由該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應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灤縣人民法院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冀0223民初862號民事判決:灤縣某物流公司與王某之間事實勞動關係不成立。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冀02民終5614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河北省灤縣人民法院(2018)冀0223民初862號民事判決;二、王某與灤縣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灤縣某物流公司不服,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並於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冀民再19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終5614號民事判決;二、維持河北省灤縣人民法院(2018)冀0223民初862號民事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王某經人介紹被張某安排從事駕駛車輛的工作,日常工作受張某的管理,從張某處領取報酬。至事故發生前,王某均不知道存在灤縣某物流公司。張某並非灤縣某物流公司的職工,張某之父張某某與灤縣某物流公司之間簽訂有租賃合同,張某進行的經營活動不受灤縣某物流公司的支配。張某安排王某駕駛車輛的行車手續雖在灤縣某物流公司的名下,但該公司僅從張某處收取租賃費,張某使用車輛的所得利益與灤縣某物流公司無關。故灤縣某物流公司與王某之間不具備事實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本案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答覆》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條確定的是工傷保險責任承擔的問題,並非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二審依據該條款,確認王某與灤縣某物流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錯誤,應予糾正。

本報記者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