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東南早報
買二手車買到“泡水車”,能否主張退一賠三?近日,廈門翔安區人民法院發佈一起因“泡水車”引發的合同糾紛。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中,消費者常面臨信息不對稱的困境。當經營者未主動披露資訊,未盡告知義務時,消費者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這起“泡水車”糾紛的。
買到“泡水車”
消費者起訴退一賠三
小強原系統某公司股東,該公司主要從事二手車經銷,小強自身銀行賬戶發生多筆車輛交易記錄。2021年2月底,消費者阿東向小強購買了一台賓士二手車。
隨後,阿東支付了定金,並在檢測完車輛后與小強達成交易。
之後,阿東打算換車,將車出售給其他二手車轉銷商。其他二手車轉銷商對該車進行檢測,發現該車在阿東購入前曾因水淹車事故出險,系“泡水車”。阿東遂以小強故意隱瞞案涉車輛存在泡水事故、其行為構成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並要求小強退一賠三。
面對起訴,被告小強卻說:“我只是個仲介,不是經營者,我收到購車款后就轉給出賣方了。而且,阿東在檢測車輛后未提出異議,仍支付了剩餘款項,因此不存在欺詐。”
未全面履行告知義務
被告應擔責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二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小強作為經營二手車經銷的B公司的股東,其自身銀行賬戶發生多筆車輛交易記錄,相關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其為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營者。
案涉車輛是否存在水淹事故對車輛價格存在重要影響。小強作為二手汽車經營者,在銷售車輛時對其是否存在水淹事故等影響價格的關鍵資訊均有明確知曉且充分告知消費者的義務,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案涉車輛曾發生水淹事故,市場價值嚴重貶損。阿東未能充分知曉車輛之水淹事故系小強未能全面履行告知義務所致,故法院認定小強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合同履行瑕疵之責任。
退還50%購車款
並賠償利息損失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合同訂立履行的過程及車輛使用的實際效果等因素,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小強應退還購車價款的50%,並賠償阿東的額外利息損失。
一審宣判后,小強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車輛屬於比較複雜的商品,涉及大量的專業知識,消費者對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資訊知悉有限,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消費者在交易信息不對稱中的弱勢地位,應給予特別保護,經營者不能以行業認知、行業慣例來對抗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情權。
對於消費者而言,在購買二手車時,務必謹慎行事。首先,要選擇正規的二手車交易平臺或信譽良好的轉銷商。其次,在交易過程中,要明確約定車輛的質量狀況、檢測流程及違約責任等條款。此外,消費者應保留好相關證據,如聊天記錄、轉帳憑證、檢測報告等,以便在發生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於經營者而言,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其售賣的車輛需全面地瞭解,如實準確全面告知消費者車輛的真實狀況。不得故意隱瞞缺陷或虛假宣傳,若存在欺詐行為,還應當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 (海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