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停在路邊突然起火
車主理賠時才發現
是被9歲的孩子故意扔鞭炮引燃
車主起訴到法院索賠
到底應該誰來負責?
法院這樣判
01
案件回顧
2024年1月28日,車主將車停靠在湖南張家界市桑植縣某路段馬路邊。不料當天下午車輛突然起火,火撲滅后車輛受損嚴重,已經無法使用。
隨後,認為車輛自燃受損的車主找到保險公司理賠,但被告知經鑒定,該事故是人為原因引發的起火,未能成功理賠。
車主當即報警,警方調取行車記錄儀視頻和路面監控視頻顯示,當天下午一個小男孩一邊走路,一邊玩類似鞭炮的物體。經過車主的車輛時,男孩將類似鞭炮的物體丟進車輛前部的防撞梁空隙。3分鐘後,車輛前部起火。
車主找到視頻中的男孩及其父親,雙方因為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車主遂起訴至法院。
02
男孩父親被判賠各項費用8萬余元
本案中,男孩的行為導致車主的財產受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男孩系未成年人,且無獨立財產,故賠償責任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其父親賠償車主車輛維修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萬余元。
03
男孩家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后,男孩家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稱兒子只是在路邊撿到了一個打火機,出於好奇扔到車旁,事發時孩子不到10周歲,不能苛以全責;車主亂停車,應該承擔相應責任;請求法院改判。
04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張家界中院二審認為,根據車主提交的兩份視頻資料,孩子經過案涉車輛時,手中一直有點和丟的動作,結合視頻中鞭炮燃放的聲音,從高度蓋然性足以認定其往案涉車輛前部的防撞梁空隙里丟放的是類似鞭炮的物體。
此後3分鐘,沒有其他人員、車輛或物品再次觸碰涉事車輛,且該車已經在原地停放了6個多小時,結合4S店認定的車輛排除自燃的可能性,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認定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
雖然男孩當時僅9歲無法全面且準確地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引發的具體後果,但依據一般社會常識與日常生活經驗,9歲兒童應對該行為的危險性和可能造成的破壞性具有一定的認知。
家長應對孩子實施必要的安全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需遠離火源、鞭炮等潛在威脅自身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物品。男孩的行為遠超一般9歲兒童所能做出的日常行為,也反映出監護人安全教育的不到位。
車主雖然將車輛停靠在道路旁並沒有處於合法停車位,但該行為並不構成對車輛安全的直接威脅,與剮蹭等常見且可預見的事故相比,本案事故的發生超出一般人可能預見的範圍,與車輛停靠位置也無關聯。因此,車主對車輛損害的發生並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5
家長應當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
我國民法典監護制度的設立目的之一便是要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監督和管束,防止其實施違法行為,對他人和社會造成損害。
對於這起案件,法律專家表示,其判決結果具有十分典型的教育意義,未成年人行為導致他人權益受損的,民法典規定監護人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鑒於未成年人無法充分認識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因此家長應當積極履行自己的監護人職責,引導未成年人不要進行危險活動,以免類似的案件發生。
06
年齡小不等於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這個案例對家長和監護人也是一個警醒,不應當抱著僥倖心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安全教育,避免孩子的不當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
近年來,因孩子們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實在不少,最後也只能由家長們“背鍋”。
向監護人追償火災損失115萬元
2024年3月10日,四川西昌市開元鄉開元村兩名9歲男孩、一名11歲女孩與一名6歲男孩在裕隆回族鄉馬國魚塘旁山溝里放羊時,多次用打火機點燃樹枝玩耍,引發山火,造成經濟損失115萬元。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涉案人員監護人追償火災損失115萬元。
案例在身邊,警示在眼前
火苗再小也會釀成大禍
家長們務必重視兒童安全教育
讓孩子正確認識火的危害
以下知識,快@孩子一起學習
綜合央視新聞 中國普法
來源:中國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