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不到位可以拒繳物業費嗎?4月6日,記者從成都市雙流法院獲悉了一起案例,一市民以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為由,拖欠物業費3萬余元,法院判決該市民支付物業費。
家住成都市雙流某社區的何某,以該小區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為由,拖欠物業費3萬余元。多次催收物業費無果后,2023年12月,該小區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何某訴至雙流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款項。
雙流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如發現物業公司存在服務不到位、服務有瑕疵的情形,可通過及時告知、督促改正或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物業公司也應當根據業主的反映,積極改正自身的不足,優化物業服務內容。若業主動輒拒繳物業費,將不利於小區物業公司開展正常的物業服務工作,同時也損害了已交物業服務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因此,何某不能以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不到位為由拒繳物業服務費。故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定,依法判決何某向物業公司支付所欠費用3萬余元。
法官介紹,當前,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普遍存在,物業費繳納問題更是雙方的常見矛盾。涉物業費案件數額雖普遍不大,卻事關民生。
若物業公司的服務不到位,業主可採取向業委會反映情況、召集業主大會或由業委會重新選聘物業公司、提起訴訟等方式維權。
若業主拒繳物業費,物業公司可通過積極溝通、優化服務等方式提高物業費收繳率。一是完善物業合同。明確規定物業費繳納時間、金額及違約責任等,確保業主瞭解拒繳的後果。二是提升服務品質。可通過簡訊、電話等方式定期提醒業主繳費,避免業主因遺忘導致的物業費拖欠,同時,可定期收集業主的意見建議,並針對性改善物業服務,避免業主因對服務不滿而欠繳費用。三是提高工作透明度。在公示欄定期公示物業費的使用方式,減少業主質疑。
吳念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