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退票費 豈能漫天要價
更新于:2025-04-02 18:02:58

本文轉自:春城晚報

[讀者來論]

機票退票費 豈能漫天要價

□ 然玉

近日,山西運城一起機票退票事件引發社會關注。高先生為探望在日本留學的孩子,提前5個月購買了今年8月從北京往返東京的家庭機票,后因情況變化申請退票,卻被扣除94%的費用。高先生表示不滿,然而在平臺與航空公司互相推諉之下,僅退還了5221元,相當於票款的三分之一。4月1日,機票預訂平臺向記者表示,根據其退改簽規定,飛機起飛前24小時(含)前,成人票(全程)退還3001元,兒童票(全程)退還2271元。後來,經過高先生多次反映溝通,平臺最終決定全額退還1.5萬元機票款。(4月1日荔枝新聞)

令人費解的是,機票退票費竟也能“討價還價”。最初高先生僅收到不足千元的退款,經多次投訴后,平臺退還了5221元。隨著事態發酵,平台最終選擇全額退款。整個過程一波三折,令圍觀者大跌眼鏡。從“這麼離譜”到“這都可以”的質疑聲中,機票退改簽規則的複雜性和彈性再次刷新了公眾認知。平台態度越是軟化,越凸顯其規則的隨意性。

當前機票退改簽政策缺乏剛性統一標準,主要受兩方面因素影響:一是行業慣例和大眾認知,比如“退票手續費與機票折扣挂鉤”等約定俗成的做法。二是消費合同的約定。理論上,服務方會提前告知退改簽收費標準,消費者購票即視為認同相關條款。然而,這種將“購買行為”等同於“同意合同”的邏輯,往往衍生諸多問題。

誠然,在理想狀態下,消費者應當履行“注意義務”,即在購票時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但現實情況是,部分平臺將退改簽規定隱藏於冗長的格式條款中,消費者很難注意到其中不公平的“退票費”條款。這些平台依據自定“合同”收取高額退票費,看似合規,卻忽視了一個關鍵問題:此類明顯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此次平台最終全額退款,不僅是迫於輿論壓力,更是自知理虧的表現。對於第三方售票平臺而言,使用者退票並不會造成實際損失,反而可能獲得“二次售票”的傭金收入。更何況高先生提前數月退票,完全不影響航班座位的再次銷售,也不會給航司帶來重大損失。違約金的設定,理應考量這些實際情況。

機票退票費的收取不應“漫天要價”,而應遵循“損失補償”和“成本合算”原則。歸根結底,這是航司與乘客之間的事務,第三方票務平台應當減少不當牟利的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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