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購買新能源汽車,在小區內自有車位安裝充電樁時遭到物業公司阻攔,物業公司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近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某物業公司配合業主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
某物業公司是某社區的物業服務管理公司,陳某是該社區業主,且擁有小區內一車位。2022年1月21日,陳某請供電局施工隊在自有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某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后阻攔施工。此後,陳某多次與某物業公司協商,但均被某物業公司以不符合消防規定等理由拒絕。陳某遂將某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其在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發展新能源汽車對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等具有重要意義。充電設施是實現新能源汽車使用目的的不可或缺的設備,陳某作為案涉車位的擁有權人,在自有車位上安裝與所購汽車配套的充電設施系對車位的合理使用。至於案涉車位安裝充電樁是否符合用電條件、消防規定等問題,應由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進行判斷。故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配合陳某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一審判決作出后,某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鹽城中院審理后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發展新能源汽車,符合我國“綠色、環保、節能”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充電設施是實現電動汽車使用目的的不可或缺的設備,是電動汽車用戶綠色出行的重要保障。根據《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查、施工。因此,在新能源汽車的推廣佈局中,除了政府推動外,物業管理公司也應積極引導、支援社區業主建設充電樁等基礎設施。本案中,陳某作為案涉車位的擁有權人,其有權在自有車位上安裝與所購汽車配套的充電設施;某物業公司應當在業主安裝充電設施時予以配合,不得任意拒絕、不得擅自私設“門檻”。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陳某在安裝及使用充電樁的過程中應採取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措施,履行絕對的謹慎注意與安全管理維護義務,並且依法接受消防等部門的監管,以切實保障社區其他業主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