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通過社交媒體“隱形加班”要支付加班費嗎?
更新于:2025-03-26 14:20:03

本文轉自:陝西工人報

朱蘭英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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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發展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不再拘束於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地點、辦公工位,特別是勞動者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等情況並不鮮見。在2025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辦公廳主任呂國泉建議將規制隱性加班列入監督,保障和落實職工休息休假權。這則建議引起廣大職工的關注,對於“隱形加班”如何界定,勞動者利用社交媒體“隱形加班”是否可以索要加班費等話題重回大眾視野,並引發討論。

案例回顧

明明已經下班了,但微信還是響個不停,若晚回甚至還會受到電話“轟炸”……如今便捷的通訊工具和辦公軟體為線上辦公提供更多場所的可能性,不少勞動者發出疑問:下班還要回復微信消息,通過微信等社交媒體處理工作,是否屬於“隱形加班”?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加班費嗎?

我們明確的是,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的行為。一般而言,由企業方相關負責人發出的明確指令,對於在規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的工作任務,勞動者需要付出時間精力完成的,可以算作加班。那麼,對於那些沒有經過相對正規審批流程,或是領導臨時安排,但依舊佔據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工作任務,尤其是互聯網時代下隨時到來的工作指令,可以算作“隱形加班”——加班的一種新形式嗎?

事實上,對於“隱形加班”的討論已經不是第一次出現,近幾年間,有關現象呈現得越來越頻繁甚至已經訴諸公堂。2023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該案中,員工李女士提出自己在下班后存在延時加班共計140餘小時,並提交聊天記錄、排班表和釘釘打卡記錄截圖予以證明,但公司稱該員工只是負責休息日客戶群中客戶偶爾提出問題的回復,並非加班。法院最終判決,李女士長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通過微信等社交媒體工作,屬於“隱形加班”,用人單位應向其支付加班費。

這個案例給那些常常在休息時間受到工作消息、電話“轟炸”的職場人心裡帶來了一絲光亮,原來自己在審批流程之外長時間的付出也能夠被看到和認可,通過社交媒體實施的“隱形加班”也可以被認定成加班,值得相應的酬勞。而在那之前,許多人一直默默忍受著自己的辛苦付出被視作理所當然的日子:下班了接到領導電話,就得儘快打開電腦處理工作事務;週末收到客戶消息,得花上不少時間進行洽談、對接;就算是休假時間,也得及時回應不定時收到的工作指令……而類似這樣的工作內容,往往不被上級認可為是在加班,畢竟沒有經過正規加班流程的審批,即使自己的時間和精力被佔據,也似乎不好意思提出所要加班費,更没想过因此与雇主陷入争端。

專家點評

判定是否屬隱形加班認准這三點

隱形加班指勞動者在非工作場所、非標準工作時間(如下班后、公休日)通過通訊工具(微信、釘釘等)處理工作任務,但未獲得加班費或調休的現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和相關判例,隱形加班的認定標準已明確為“付出實質性勞動”“明顯佔用時間”和“具有週期性和固定性”。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通過線上工具完成工作任務,且符合上述標準的,應當被認定為加班。具體來說,勞動者可以通過回答以下三個問題,判斷自己是否屬於隱形加班。

問題一:這件事是否具有明確的任務屬性和成果輸出?

若用人單位在休息日通過微信安排工作,且內容超出簡單溝通,可能構成隱形加班。然而,還需結合崗位職責判斷工作內容是否屬於職責範圍。例如,李女士的崗位職責包括處理客戶問題,她在下班後的工作內容超出了簡單溝通,因此被認定為隱形加班。但如果員工只是簡單回復“已經收到”“明天我會安排”“這個問題你可以去找經理”等,通常不被認定為加班。

問題二:我要完成這件事,是否必須放棄休息時間或不能再做其他事?

企業安排員工在休息日限時完成線上工作,如果具有緊迫性或持續性,且對勞動者休息時間造成顯著擠壓,可能被認定為隱形加班。例如,張先生長期在下班后通過微信召開線上會議或處理事務,法院認定其工作具有持續性,明顯佔用休息時間,支援了他的加班費訴求。而某員工在度假途中回復了一份工作郵件,如果對他的度假計劃影響不大,則可能不被認定為加班。需要注意的是,“明顯佔用時間”的工作安排往往具有持續性,法院會綜合工作頻率、時長、內容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問題三:這類事情是偶爾還是經常發生的?

“具有週期性和固定性”的工作安排,存在規律性、持續性工作的特點,體現用工控制的特徵,可能被認定為隱形加班。例如,李女士通過微信記錄和值班表證明週期性工作安排,最終獲賠加班費。一些運營崗位在休息日處理社群帳號,屬於週期性較強的工作,也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隱形加班。但如果員工只是下班后在線上接受一些偶發性、臨時性的任務,通常不被認定為加班。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突破傳統“工作場所固定化、時間可量化”的認定標準,將“隱形加班”納入司法保護範圍。勞動者若遭遇類似情況,應留存相關證據。對於工作指令類的證據,可以保存值班表、群組通知,以及微信、釘釘、QQ等即時通訊工具中的工作聊天記錄;對於工作成果類的證據,應在非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文檔、報告、策劃案等進行保存,並標註好完成時間。此外,還可以讓了解情況的同事出具書面證言,依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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