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企業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命名及營銷宣傳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費者該系統可以作為自動駕駛系統使用
更新于:2025-03-26 09:15:48

【工信部:企業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命名及營銷宣傳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費者該系統可以作為自動駕駛系統使用】財聯社2月28日電,工信部發佈《智慧網聯汽車產品准入、召回及軟體在線升級管理與技術指南》,指南提出規範營銷宣傳行為。企業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智慧網聯汽車駕駛自動化等級、系統能力、系統邊界等資訊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誇大系統能力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確保消費者正確理解和使用智慧網聯汽車產品。企業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命名及營銷宣傳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費者該系統可以作為自動駕駛系統使用,具備實際上並不具備的功能等用語,防止駕駛員濫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