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福州日報
沒交停車費樹倒車損誰負責?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支付賠償款
本報訊(記者 阮冠達)沒交停車費,車輛在小區內受損,物業能否以此為由拒絕擔責?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樹木砸車而引發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去年夏天,福州多地出現大風,氣象局也於當日中午發佈預警。傍晚,某社區業主劉某停放在公共車位的小轎車被狂風所刮倒的樹木砸中,維修費達2750元。劉某認為,樹木根部長期腐爛,物業公司未進行及時清理,也未設立警示標誌,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則認為,劉某當月尚未繳納停車費,屬於私自停放,公司對劉某的車輛並不存在管理義務。且當日大風屬不可抗力,更與物業公司無關,雙方協商無果,劉某遂將某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鼓樓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處的樹木存在一定程度的慢性病害,氣象局發佈氣象預警后,物業公司未對該處的樹木進行加固,具有一定過錯,應對案涉事故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物業公司一直有向在社區公共停車位停放車輛的業主收取停車管理費,應承擔相應的保障責任。發生事故后,物業公司以單個業主當月未繳納停車管理費而要求免責,缺乏法律依據,亦不符合常理。最終,鼓樓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向劉某支付賠償款2750元。
鼓樓法院法官表示,物業公司本質是受業主委託的服務提供者,承擔著公共區域綜合管理職責。即使存在個別業主暫時未繳納費用,物業公司也不能因此免除其對整個社區的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法定管理職責導致損害後果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