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註銷了 補償金找誰要?
更新于:2025-03-26 12:21:11

本文轉自:福州晚報

用人單位註銷了補償金找誰要?

法院判決清算組成員支付工資和補償金

  福州晚報訊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間的勞動爭議未解決,用人單位註銷了怎麼辦?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用人單位註銷后,勞動者起訴清算組成員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爭議案件。

  幾年前,劉女士(化姓)在一家酒店工作。后因經營場地租賃合同到期,該酒店停業。此後,陳女士未到該酒店上班。該酒店也未向她繼續發放工資,也未繳納社保。為此,陳女士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酒店支付經濟補償。

  該酒店在仲裁期間申請註銷,並在裁決前完成註銷登記。勞動仲裁委認為該酒店欠缺主體資格,不符合案件受理條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后陳女士追加該酒店清算組成員張某、李某為申請物件,再次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陳女士不服該通知書,向鼓樓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定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酒店註銷了,由誰來補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本案中,陳女士於該酒店註銷前提起勞動仲裁。該酒店在明知有未結案件的情況下申請註銷,股東張某、李某作為清算組成員,亦未能舉證經過合法清算或就相關債權債務作出合理安排,理應就該酒店對陳女士的勞動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鼓樓法院判決張某、李某向陳女士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2544元及補償金6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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