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離異無子女,晚年由先去世養兄的子女照顧,身後事亦由侄子侄女操辦。老人生前未立遺囑,留下一處上海的房產和4萬余元存款無人繼承。侄子訴至無錫市梁溪法院,要求依法繼承姑姑的遺產,法院會支援嗎?
鄰里證實小謝和姐姐一起盡心儘力照顧姑姑
姑姑去世后房產無人繼承
侄女起訴繼承獲法院支援
謝某和林某系養兄妹關係,養父於1954年去世,養母於1976年去世。林某有過一段婚姻,但未生育子女,離婚後長期居住在上海。謝某育有一兒兩女,2011年去世。2016年起,75歲的林某因行動不便,無人照顧,搬至無錫居住。
來到無錫后,謝某的兒子小謝和他兩個姐姐主動承擔起了照顧姑姑林某的責任,生活中的大小事及看病就醫都是姐弟三人陪伴左右。2018年林某因病去世,姐弟三人為姑姑辦理了喪事,將她安葬在無錫。
林某生前有一套上海的房產和4萬余元存款無人繼承,但林某未立遺囑,也未簽過遺贈撫養協定。2023年8月,小謝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姑姑林某的遺產。
庭審中,小謝的兩位姐姐均表示自願放棄對林某遺產的繼承份額,同意林某的遺產由小謝一人繼承。
經法院審理查明,謝某和林某確構成養兄妹關係。法院認為,林某未留有遺囑,未簽訂過遺贈扶養協定,應按法定繼承辦理。被繼承人林某父母已亡、無配偶子女,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第二順位繼承人中,林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年齡推斷早已去世,故林某的繼承人僅有養兄謝某。被繼承人林某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執行前死亡,但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也未處理,依法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代位繼承的規定。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謝某已先於被繼承人林某去世,林某的遺產依法應由謝某的子女代位繼承。謝某的一兒二女均有繼承權。審理中,謝某的兩個女兒均自願放棄其繼承份額。
最後,法院組織雙方調解,達成調解協定,確定由小謝繼承姑姑林某的全部遺產。
侄子女妥善養老送終
合法也合人倫值得鼓勵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執行前,法律對於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並無規定,原《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該案中林某若遺產無人可繼承,遺產最終只能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但後來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代位繼承。
《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可以適用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該案中林某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但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也未處理,故林某的侄子可以請求代位繼承其遺產。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新增的對被代位人範圍擴大的規定,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被繼承人財產無人繼承的狀況出現,也有利於引導親屬間相互扶助、養老育幼,保護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
該案中,林某的侄子女在林某晚年時做到了養老扶助,讓其安度晚年,在林某死後也為其妥善送終安葬,他們尊老、愛老、養老的行為符合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值得社會鼓勵和宣導。由林某的侄子女來繼承林某的遺產既符合現有法律規定,也順乎人倫人情。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