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128TB移動硬碟容量僅13.8GB向誰追責?
更新于:2025-03-26 04:19:02

互聯網時代,網路購物已成為大多數人的消費方式。當網購的商品或服務有問題時,你有被商家和平臺互相踢過皮球嗎?到底該找商家維權還是找電商平台維權呢?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張先生通過某電商平臺推送,以99元的價格在某店鋪購買了一個128TB的移動硬碟,然而收到貨後,張先生發現該硬碟僅能容納13.8GB的內容。張先生多次與第三方平台溝通,平臺客服均回答“加急處理”,然而等待客服回復時,張先生看到平臺上該店鋪所有的商品均顯示“已下架”。氣憤之餘,張先生一紙訴狀將該電商平臺訴至法院,請求賠償經濟損失9000余元。   

電商平台認為,首先,自己僅為網路交易平臺的提供者,並非買賣合同相對方,亦不是案涉移動硬碟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次,作為網路平臺提供者,其已經在商家入駐時審核了經營者的主要資訊,依法向原告提供了經營者的真實名稱、位址以及有效聯繫方式,已經履行了平臺提供者的法定披露義務,平臺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遺漏必要訴訟主體,法官依職權追加硬碟銷售商鋪的經營者朱某作為被告參加訴訟。考慮到張先生年齡較大且基礎疾病較多,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在第二次開庭前,法官向朱某釋法說理,告知售賣的移動硬碟如鑒定存在質量問題,構成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需承擔“退一賠三”賠償責任,同時朱某需要承擔由此產生的鑒定費用。朱某當即表示,願意按照“退一賠三”的標準向張先生進行賠償,案涉移動硬碟也不需要退回。   

張先生對該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辦案法官表示,電子商務的銷售模式一般分為自營模式與非自營模式。本案是典型的非自營模式,即網路購物平臺提供銷售平臺給其他商家發貨,平臺收取一定數額標準使用費。此時,網購平臺並不是合同相對方,若電商平臺履行了審查義務與披露義務,則無需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很多消費者會產生疑問,當網購商品存在缺陷,哪些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向電商平臺追責呢?   

1.未履行審查及資訊披露義務。當非自營商品出現問題,電商平臺不能向消費者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電商平臺要求賠償。   

2.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相信該產品系電商平臺自營產品。電商平臺開展業務時做出誤導,足以使消費者相信購買的商品是平臺自營的,例如商品銷售頁面標註“自營”資訊;商品實物上標註了平台資訊;發票等交易單據上標註的銷售主體為平臺。此時消費者可以主張電商平台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3.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當電商平臺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應同銷售者一起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   

4.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例如部分網購平臺對產品作出“無憂購”“正品保障”等承諾,此時若產品存在嚴重缺陷,消費者可以向電商平臺追責。

(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潘澤)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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