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個案情緒,尊重“直播打賞”的消費本質
更新于:2025-03-26 03:47:50

據中新社消息,2024年5月到12月約半年時間,23歲的女大學生小盼(化名)將媽媽放在她那裡的近200萬元全部打賞給某女團直播間,家人對此完全不知情。小盼稱,在PK氣氛的烘托下,她不斷加大打賞金額。當小盼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帶來的後果時,發現退款過程遠比充值打賞時要複雜得多。有法律專家對此事進行了分析,認為小盼的打賞行為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有效的贈與行為,因此通常不可撤銷。

此事其實並非第一次曝出,近年來由於媒體的關注和報導,衝上熱搜之後才廣為人知。值得注意的是,相較於以往“未成年人大額打賞”所引發的一邊倒式輿情,網友關於此事的評價顯然複雜得多。其中,有震驚於當事人“出手闊綽,揮霍無度”的,也有強調“成年人對自己行為負責”的理智派。當然,同情的情緒、銳利的剖析,同樣沒有在這場輿論熱潮中缺席……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簡單至極,而坦誠地說,其中的權屬關係、責任界定,原本也不該有太多爭議。

關於直播打賞行為的定性,法學界一直分為兩派,也即贈與說和消費說。所謂“贈與說”,合乎經驗理性和常識判斷,很多理論法學學者都持這一觀點。但在司法實踐層面,卻呈現出了明顯的偏向“消費說”的傾向。在一些案例判決中,不少地方的法院都表達了共識性判斷。也即,認定觀眾通過打賞主播以獲取或追求精神層面的滿足感。因此,將“打賞”行為歸入購買服務範疇。應該說,這一論斷,是高度契合直播業態的,展現了司法的洞察力與公允立場。

用戶通過使用虛擬道具等方式“打賞”,獲得了額外的視聽效果,享受到了一系列增值服務,收到主播諸如言語、表情、文字、動作等維度的正向情緒反饋,諸如此類。至此,整個消費的過程就已完成,消費的結果就已固定。從本質上說,這也是一個履行服務合同的過程,雙方當事者相互承擔對等義務。只不過,這種消費體驗,是即時性的、主觀化的、非實物化的,第三方未必能理解,更不要說感同身受了。

法律層面的事,很明確。情感層面的事,說不清。小盼通過“直播打賞”消費掉百余萬元,這是家長萬萬想不到、接受不了的。這種“不可理喻”的心境,與其說是對“直播文化”“打賞消費”的猜疑,不如說是不同代際間認知觀念、消費偏好、生活方式巨大隔閡的具象化。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其實不是孤例。比如說,氪金打遊戲、虛擬情緒產品、網紅打卡文化等等,往往也是新世代玩得歡、父母們滿臉懵圈——並不是說後者不認可,前者的此類消費就不成立。

23歲的大學生,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擁有經濟支配自由。經濟支配自由,意味著其有權花錢消費。但終究,經濟支配自由不等同於經濟獨立、經濟理性,家長們還是應該本著盡職負責的原則,對成年了的子女,多些事前的消費引導和財務紀律的培養,而不是草率地將鉅款所托非人,待花掉之後才追悔莫及。保護好孩子,家長們固然需要必要的經濟約束,但更重要的,或許還是讓之學會自己對自己負責。

文/張強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上游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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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00: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