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據為王”“流量至上”的
互聯網時代
直播人氣、好評率、點讚量等數據
已成為廣大群眾
判斷產品、服務的重要指標
一些不法分子動起了歪腦筋
導致“網路水軍”野蠻生長
擾亂了網路秩序
對電商平臺、影視產業等
行業產生不良影響
案情回顧
近日,公安機關網安部門破獲一起有償提供“虛假流量”服務的“網路水軍”案件。
經查,犯罪嫌疑人安某某、臧某某、季某某等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搭建專門網站,配裝手機機房,聯繫尋找各大網路社交平臺上需要提升人氣熱度的網路直播間,非法向他人有償提供虛假人氣(在線人數)、漲粉、點讚、評論、播放量等服務,每次按不同服務數量收取幾十元至幾百元不等,涉嫌非法經營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處罰依據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有償發佈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指出,網路資訊內容服務消費者和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註冊帳號、非法交易帳號、操縱用戶帳號等行為,破壞網路生態秩序。
《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指出,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基於錯誤價值取向,採取有選擇地刪除、推薦跟帖評論等方式干預輿論。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軟體、雇用商業機構及人員等方式散佈資訊,干擾跟帖評論正常秩序,誤導公眾輿論。
《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指出,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操縱利用多個平台帳號,批量發佈雷同低質信息內容,生成虛假流量數據,製造虛假輿論熱點;不得以有償發佈、刪除資訊等手段,實施非法網路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謀取非法利益。
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廣大線民應牢記,每一個鍵入的文字,每一次點擊的傳播,都應受到法律與道德的約束。對流量造假與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必須予以嚴厲譴責和法律制裁,這不僅是對法律尊嚴的維護,更是對誠信價值的捍衛。讓真相的光芒照亮網路的每一角落,讓虛假信息無處遁形。
(內容來源 公安部網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