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一次性網購同款不同碼服裝30件,因材質成分問題與被告商家發生糾紛,要求商家退回貨款並三倍賠償。近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原告嚴重超出正常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對超出部分的三倍賠償請求,不予支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原被告雙方已經履行完畢。
據悉,本案審理中,原告訴稱,其於2024年3月12日在被告A公司淘寶網店購買同款服裝6種尺碼各5件共計30件,實付共計8481.5元。原告收貨后發現服裝標籤標示材質成分與商家網店頁面顯示不一致,遂向被告證實,后被告自行將網店頁面顯示修改為標籤上的成分。原告認為被告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進行銷售,存在欺詐行為,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並三倍賠償25444.5元,同時支付原告律師費45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因為該筆交易中原告訂單數量異常,被告客服在線向原告核實未得回復,又多次通過電話確認,原告稱訂單數量沒錯。原告收貨后線上反饋服裝面料成分問題,客服明確告知服裝材質成分與標籤顯示一致,並解釋網店商品詳情系工作人員疏忽誤寫,深感抱歉,已及時更改。被告沒有欺詐故意,不存在欺詐行為,原告可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但原告申請“僅退款”,后淘寶平臺官方介入,綜合判定支援此訂單退貨退款,退貨運費由賣家承擔,並向原告提供了退貨位址。但原告卻一直未寄回商品,其可能是為了轉售商品獲利,或是明知被告網店標示不準確,故意大量購買,利用退一賠三條款牟利。
龍崗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確認原告購買商品時頁面詳情標註含有羊毛6%,案涉服裝吊牌顯示面料中並不含羊毛成分。龍崗法院綜合原告提交的涉案商品圖片、訂單詳情及被告陳述,認定了當事人雙方交易的事實以及案涉服裝店面詳情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另查明,雙方沒有關於律師費的約定。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二十條規定,結合庭審中已查明情況,被告對案涉服裝存在虛假宣傳行為,應當退回貨款8481.5元,原告應當退還案涉服裝。關於賠償金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權要求商家進行三倍賠償的主體應為消費者,本案原告向被告一次性購買不同尺碼的同款服裝30件,超出正常生活消費需要,發生糾紛后並未退貨,且無法進一步舉證證明自己的消費者身份,法院酌情在正常消費範圍內支援一件服裝價款的三倍賠償主張,為851.49元,對於原告主張超出部分不予支援。關於律師費,雙方沒有約定,不予支援。遂依法判決如上。
龍崗法院法官表示,銷售者出售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進行三倍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退一賠三”條款的目的在於杜絕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表裡不一的銷售亂象,常見的商家欺詐行為通常有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以虛假的清倉價等欺騙性的價格銷售商品,採取虛構交易、虛假評論等方式進行銷售誘導,謊稱正品名義銷售處理品、殘次品,故意誇大或隱瞞商品的重要資訊等情形。但現實中也存在一些人受高額暴利驅動,試圖通過訴訟途徑利用“退一賠三”條款獲得巨大經濟利益,其購買行為已轉變成牟利行為,獲利性目的明顯,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和立法宗旨,影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本案原告向被告一次性購買同款不同碼服裝數十件,已經明顯超出一般家庭生活所需,嚴重背離常情,對超出正常消費範圍的購物,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超出部分的三倍賠償,法院不予支援。
文|記者 李藝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