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元買的貓患病經治療後“安樂死”,法院:貓販退賠1.8萬余元
更新于:2025-04-13 09:53:35

4月10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重慶市江北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一起涉及寵物消費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據介紹,小吳在重慶遊玩時,遇到蔡某正在賣貓,隨後前往其貓舍選貓。小吳選中了一隻寵物貓後,通過微信轉帳向蔡某支付了2000元定金,雙方簽訂了《某貓舍小貓轉讓協定》。隨後,小吳指定朋友小覃前往蔡某經營的貓舍查看寵物貓,並帶寵物貓進行體檢。體檢顯示,該隻寵物貓身體存在一定異常,但蔡某陳述系因在貓舍吹空調感冒了,不影響貓身體健康。后小吳按期支付尾款8000元,隨後該寵物貓被空運至小吳所在地北京市。然而,寵物貓剛到北京便出現了發燒、咳嗽等情況,而且病因複雜,經多次檢查后,確認寵物貓患有傳染性腹膜炎(FIP)。經過醫生和蔡某的建議,寵物貓因FIP導致大腦和小腦疝被實施“安樂死”。其間,根據雙方溝通,蔡某表示願意承擔治療費和檢查費。然而,寵物貓死後,蔡某直接將小吳微信拉黑刪除,並不再理會小吳。小吳一紙訴狀將蔡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蔡某返還購貓款1萬元,承擔賠償金3萬元,並賠償寵物貓一半的治療費即8707.5元。

江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小吳向蔡某支付了購貓款,蔡某向吳某交付寵物貓,雙方依法建立了買賣合同關係。由於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蔡某交付的寵物貓存在病症導致小吳購買寵物貓長期飼養的目的無法實現,小吳有權要求蔡某返還購貓款1萬元。寵物貓因患有傳染性腹膜炎產生的檢查費由蔡某承擔50%,寵物貓實際產生治療費17415.1元,蔡某應承擔8707.5元,共計18707.5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承辦法官提醒,消費者選擇購買寵物前,一定要向售賣者認真詢問、了解寵物的健康情況,必要時可以到寵物醫院進行檢查,避免寵物帶病到家,造成財物的損失或心理上的遺憾。消費者要盡量要求與賣家簽訂書面的購買協定,明確記錄寵物的具體情況,比如健康情況、行為狀態、外觀情況等內容,將售賣者的口頭承諾轉化為具體的合同義務。在寵物出現問題時,應及時與賣家溝通,尋求飼養、就醫的建議,降低對寵物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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