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濟南日報
近日一天14時,濟南東站出站口人頭攢動,被執行人李某剛一出站,濟南高新區法院執行幹警就上前攔住了其去路,“李某,你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在依法對你採取拘傳措施。”
在申請執行人王某與李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李某拖欠王某工程款10余萬元。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身在外地的李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等法律文書,但李某遲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當天13時,法院得到消息,李某將乘坐動車到達濟南。執行幹警快速反應,緊急前往濟南東站進行布控,並積極與鐵路公安車站派出所溝通協調,請求協助。考慮到列車到站時人流量大,為避免“打草驚蛇”,維護車站秩序,執行幹警在李某下車后並未急於採取措施,而是跟蹤其至出站口,待其出站后與早就蹲守在此處的執行幹警共同配合,成功對李某採取拘傳措施。
被帶到法院後,李某面對執行幹警詢問時耍起了“無賴”,表示自己沒有履行能力。執行幹警當即對其隨身攜帶的手提包展開搜查,搜查出現金8000元和一本賓士車車輛行駛證以及法院傳票。李某聲稱現金是為了請客戶吃飯準備的,而車則登記在自己兒子名下。李某對執行幹警的釋法說理無動於衷,其逃避執行、拒不履行的行為性質惡劣,法院決定對其採取司法拘留15日的措施。在被送往拘留所的路上,李某終於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急忙開始想辦法籌錢,於當晚將執行款打入了法院帳戶。至此,本案執行完畢。 (濟南日報·愛濟南記者 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