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嘉興日報
禁漁區、禁漁期的紅線不要碰!
相關部門提醒:將嚴厲打擊非法捕撈違法行為
■記者 張應隆 通訊員 沈 浪
本報訊 記者日前從嘉興市農業農村局漁政站獲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從4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全省範圍內梭子蟹抱卵親蟹和幼蟹進入禁捕禁售期。誤捕梭子蟹抱卵親蟹和幼蟹必須立即放生。禁捕期間,嚴禁收購、銷售梭子蟹抱卵親蟹和幼蟹。
“每年4月至7月是抱卵梭子蟹生籽、幼蟹成長的黃金期。”嘉興市農業農村局漁政站相關負責人介紹,幼蟹蛻殼8至10次、個重300克左右性成熟后,才算是初長成的“青年蟹”,整個過程至少5個多月時間,這也正是抱卵梭子蟹及幼蟹禁漁5個多月的主要原因。
禁捕禁售的梭子蟹抱卵親蟹具體指腹部帶籽的梭子蟹;幼蟹則是指體重小於70克、頭胸甲長小於49毫米的梭子蟹。漁政部門提醒,禁捕禁售期間若有漁船誤捕抱卵梭子蟹請予以放生,並鼓勵廣大市民從我做起不捕撈、不買賣。
值得一提的是,近來,我市還在廣泛開展嚴厲打擊電魚違法行為暨違規違禁網具清理整治專項行動。相關負責人介紹,近期,嘉興市、縣兩級聯動,廣泛開展巡邏巡查,進一步加強漁業執法力度。
3月3日,由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白某、黃某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平湖市人民法院開庭。兩名被告人因在平湖市禁漁期內使用電魚非法捕撈,被執法機關依法查獲。經法庭審理,白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6個月,承擔相應的漁業資源損失費用14545.52元。黃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承擔相應的漁業資源損失費用5837.7元。兩名被告人均在平湖市範圍內書面公開賠禮道歉。
“電魚不僅違法,還可能構成犯罪。”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實則代價巨大,輕則罰款拘留,重則鋃鐺入獄,保護漁業資源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切勿因小失大。
市農業農村局相關負責人提醒,根據漁業法相關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