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新民晚報
攜11把刀進站被拒 交車站保管
旅客逾期未取狀告鐵路,法院不予支援
乘坐火車時,旅客不能隨身攜帶的物品有著詳細的規定。有的物品在妥善保管且控制重量、數量或尺寸等的情況下可以隨身攜帶,有的需要託運,有的則禁止攜帶和託運。那麼,旅客是否可以隨意攜帶刀具乘坐火車呢?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原告李某在鐵路某站進站安檢時,被發現隨身攜帶的電腦機箱記憶體有11把刀具,其中包含2把菜刀和9把水果刀,菜刀是用來剁骨頭的刀具類型,水果刀連刀柄長160毫米左右。由於隨身攜帶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刀具,李某被安檢人員拒絕進站。
為能按時乘車,李某將刀具交由鐵路運輸方代為保管。鐵路運輸企業向其出具了《鐵路物品保管單據》並由李某簽字確認。該保管單明確了有關委託聲明:“因攜帶鐵路旅客運輸限制物品,不能交送行人帶回(或辦理託運),自願委託鐵路車站保管,自委託保管之日起30日內自行到委託保管的鐵路車站取回,逾期不取為主動放棄,由鐵路車站按無主物品處理。”由於李某未在30日內取回刀具,鐵路運輸企業將該保管物作為無主物品處理。
李某得知此事後,將鐵路運輸企業訴至上鐵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代保管物品或賠償損失,立即停止禁止有關刀具隨身攜帶的業務操作要求並公開書面致歉。
上鐵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安檢處張貼的《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的公告》中規定了不能攜帶的器具包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等利器。原告通過12306網上訂票系統購買火車電子客票時,12306平台資訊服務中也提示了旅客隨身攜帶物品事項,其中同樣涉及前述公告中不能攜帶菜刀等利器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有證據證明佔有人無權佔有動產的,權利人可要求返還原物。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將自己所有的刀具交由被告代為保管,被告亦向原告明確了有關代為保管的時限及逾期未取回的後果。現原告逾期未取,被告按無主物處理,並無不當。原告要求返還刀具,缺乏依據。
被告作為鐵路運輸企業負有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鐵路旅客人身安全的責任,其依法有權對進站旅客隨身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原告隨身攜帶10餘把刀具,被告安檢人員認定原告的行為危及旅客人身安全,拒絕原告進站,符合安全要求,合法合理。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安全的社會環境,須通過每一個社會公民共同遵守規則才能得以實現。原告作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旅客,應當對被告出於公共安全考慮作出的管理規定和合理措施予以配合。現原告認為被告對其作出的安檢處置侵害其民事權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援。
據此,上鐵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本報記者 陳佳琳
通訊員 傅婷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