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只收費不管車輛安全?
更新于:2025-04-07 08:25:15

本文轉自:貴州日報

停車場內,車輛前擋風玻璃被物品砸壞。 (受訪者供圖)

停車場收費公示牌。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周睿 攝影報導

春天正是出遊的好時節,遵義的曾先生卻碰上了一件糟心事。

近日晚上接近9點,曾先生和同伴自駕抵達貴陽,打算前往青雲市集。由於周邊停車位緊張,尋覓許久後,曾先生將車停在了興關路上的“尚義路路側停車場”。

“停車場工作人員指揮我停好車,詢問我們當晚是否離開,隨後收取了6元的停車費。”

然而,到了晚上12點左右,曾先生一行人準備返程時,卻發現車輛前擋風玻璃被砸碎,車蓋上還留有一個舊玻璃瓶。

當時,停車場工作人員已經下班,曾先生撥打停車場公示牌上的聯繫電話,卻始終無人接聽。無奈之下,他們選擇報警,打算等第二天再處理此事。

第二天,曾先生找到前一天收費的工作人員,對方卻以“我不管這個”回應,讓曾先生“找公司”。隨後趕來的其他工作人員,在了解情況后稱“我們停車場不負責保管(車輛)”。

“後來,我們聯繫上了停車場相關負責人,對方稱停車場只提供停車服務,出了問題概不負責,公司會協助警方展開調查。”曾先生對此感到不解,“既然我繳費后將車停在規劃好的停車位上,停車場管理公司就理應承擔看管義務。”

後續,停車場管理公司協助警方調取了當晚事發的監控視頻。“查看監控后,只能確定物品是從樓上掉落的,大致推斷出掉落樓層,但沒有直接指向嫌疑人的證據。”曾先生無奈地說,“警方表示可通過DNA比對鎖定嫌疑人,但瓶子太過陳舊,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目前,車輛保險公司給出的維修報價超過3000元。瞭解曾先生的遭遇后,記者前往“尚義路路側停車場”實地走訪。

該停車場位於興關路的一條巷道內,一側是老舊民居,二樓用作餐飲經營,另一側是酒店。停車場顯眼位置的公示牌顯示,收費主體為“貴陽南明城市交通智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記者通過公示電話聯繫了該公司。

“尚義路路側停車場由我們管理,是路邊的臨時停車位。”接線員介紹,“收取的停車費,本質是佔用公共資源的費用。如果車輛在車位上發生剮蹭,我們會出面協商處理。若是高空拋物導致車輛受損,我們需要進一步確認車輛停放位置等具體資訊。”接線員還表示,若涉及賠償問題,建議車主通過司法程序確定責任,並提供相關證明。至於具體處理方案,自己會向上級反饋。

那麼,收費停車場對車輛安全究竟是否負有責任?在高空拋物導致車輛受損,又無法確定肇事者的情況下,車主該如何維權?

對此,“天眼問政”專家團成員、貴州省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貴州澤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崢作出了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收費停車場作為保管人,與車主之間形成有償保管合同關係,有義務妥善保管車輛。”劉崢說,“此次涉事停車場在經營場地內,未能採取安裝防護網、安排專人巡邏、安裝仰角監控設備等必要措施,防範高空拋物,導致車輛因高空拋物受損。而且停車場無法提供行為人線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需因保管不善承擔賠償責任。”劉崢進一步指出,該涉事停車場是面向社會開放,提供有償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性停車場,屬於經營場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停車場對車輛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儘管車輛受損是第三方高空拋物所致,應由第三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停車場因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仍需承擔維修賠付的補充責任,賠償後可向第三方進行追償。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首先,若能確定高空拋物所在樓棟,可由該樓棟全體業主或住戶給予補償;其次,事發地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若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對可能的拋物區域進行走訪、排查等工作,應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最後,公安機關查明具體侵權人後,由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在公安機關調查後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車主可先與收費停車場、業主、住戶、物業公司等相關責任方協商補償或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車主應留存好現場照片或視頻、報警記錄或回執、停車費收據或發票、監控錄像,以及車輛維修清單、維修費發票等證據,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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