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平安湖北”微信公眾號消息, 近日,湖北省江漢油田公安局刑偵支隊成功破獲一起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 令人 意外的是, 除1名38歲男子寧某外, 其餘4人均為年過六旬的退休老人。
經查, 5名犯罪嫌疑人為賺取“好處費”, 主動將自己名下2至3張銀行卡 出借給詐騙犯罪團夥, 在明知轉入自己帳戶的資金來路不明的情況下, 根據指示對錢款進行轉入、取現等一系列操作, 淪為犯罪團夥“跑分”洗錢的“作案工具”。
此次案件涉案10餘起, 涉案金額達90余萬元。 目前,5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犯罪團夥收購的“兩卡”都拿去做了什麼?
一旦銀行卡、手機卡被收購,很可能會被用於詐騙、洗錢、逃稅、虛開股票帳戶等不法行為。最終都會追溯到卡主本人,導致個人信用受損,甚至承擔法律責任。
非法買賣“兩卡”可能承擔的嚴重後果
信用懲戒
人民銀行將相關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礎資料庫,違法違規記錄到個人徵信報告,將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
限制業務
5年內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也就是說,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帳,不能刷卡購物,不能通過購物網站快捷支付,不能註冊支付寶帳戶,不能使用支付寶、微信收發紅包、和掃碼付款。
嚴管帳戶
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新開帳戶。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將加大審核力度。
涉“兩卡”犯罪面臨的法律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7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説明,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埠、銀行帳戶、支付帳戶、互聯網帳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説明;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上述卡、帳戶、帳號等,具有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警方提醒
出租、出借、買賣個人銀行卡、手機卡和各類支付帳戶都屬於違法行為!別讓你的賬戶成為犯罪工具,拒絕出借、出租、買賣銀行卡、手機卡!別讓“幫忙”變“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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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長安街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