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雲
長期以來,預包裝食品標籤存在生產日期“找不到、看不清”,保質期“要靠算、算不準”的難題,新出臺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回應了這一難題。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25),規定預包裝食品需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示保質期的到期日。標準實施后,消費者不再需要通過計算確定食品何時過期。
同時,新標準規定保質期6個月以上的食品可不標示生產日期,僅標示食品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與國際標準接軌,使企業標註更節省。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強制預包裝食品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日期是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保質期是預包裝食品在食品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食品過了保質期后,不可以再用於生產和銷售。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標準一室副主任於航宇介紹,食品保質期由食品生產企業根據產品生產工藝、配料使用方式、貯存條件等因素,經過穩定性試驗等步驟確定。“食品標籤上標示的保質期,更像是一種對消費者的承諾,保證食品在保質期內擁有較好的品質和食用安全性。特別是部分食品受加工工藝、包裝方式、成分特點、貯存條件等因素影響,食品中的微生物生長和氧化反應等影響食品品質和安全的活動受到抑制,從而擁有了較長的保質期限,如罐頭食品、冷凍食品、脫水食品、高糖高鹽食品、真空包裝食品等。”他說。
記者注意到,為避免食物浪費、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新標準與國際接軌,規定食品生產者可根據食品屬性、食用特徵等自願標示預包裝食品的“消費保存期”,作為食品的最後食用日期,供消費者參考。
“消費保存期長於保質期,在該期限內,食品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障,如果消費者購買食品后沒有在保質期內吃完,可以選擇在消費保存期繼續食用,有效減少食品浪費的發生。”於航宇還特別提醒,一定要按照標籤標示的貯存條件存放食品,不恰當的貯存會縮短食品保質期,影響食品安全和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