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能多分遺產嗎?
更新于:2025-03-26 14:17:22

本文轉自:合肥日報

  案例:程某梅、程某芹是姐妹倆,無兄弟。母親十年前去世,程某梅五年前嫁到外地,父親平時和妹妹程某芹生活在一起。程某梅只是逢年過節的時候回來探望父親。父親於2023年去世,留下一處祖宅。2024年,程某梅找到程某芹,協商處置父親留下的祖屋,程某芹認為父親在世的時候自己照顧最多,姐姐幾乎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所以無權繼承。程某梅認為,法律規定自己與妹妹享有同等繼承權,兩人由此發生糾紛。經當地調委會調解,兩姐妹最終達成平等繼承父親遺產的協定。

  專家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專家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對於承擔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遺產分配時,享有多分遺產的權利,但此權利的行使需要證明其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就程某芹案例而言,鑒於其對父親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且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若想確保其能依據法律規定多繼承遺產,更為穩妥的方式是由其父在生前訂立有效遺囑,以明確其意願並獲取法律上的支持與保護。

  ·黃奧 排茹再阿依·

媽媽我想對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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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0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