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廈門日報
寄6600元瑪瑙手鐲 快遞運輸途中碎裂
沒保價,咋賠償?
海滄法院:快遞公司只需在7倍運費範圍內賠償
本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小曹怎麼也沒想到,一隻價值6600元的瑪瑙手鐲交給快遞公司寄出后,竟然變成了碎片,沒有選擇保價服務,就只能獲得500元賠償嗎?近日,海滄法院發佈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
小曹是一名珠寶網店經營者。2023年10月,一位河北唐山的買家在她店裡拍下一隻價值6600元的瑪瑙手鐲。小曹通過快遞公司下單寄件,支付了23元運費。然而,兩天后她就收到了客戶發來的反饋:手鐲在運輸過程中碎裂,無法佩戴。
客戶要求退款,作為商家,小曹全額賠付了6600元。她聯繫快遞公司協商賠償,對方卻表示只能賠償運費的7倍,即最多161元。小曹覺得十分委屈:“快遞員上門收件時沒提醒保價,也沒檢查包裝。現在手鐲壞了,難道這損失全要我自己承擔?”於是,她將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快遞公司拿出了一份“電子運單契約條款”,條款以紅色加粗字體寫明:“若您未購買保價服務……公司在7倍運費限額內賠償,最高不超過1000元。”他們強調,小曹通過微信小程式下單時,系統頁面已經明確提示未保價物品的賠償規則,用戶也必須勾選“我已閱讀並同意條款”才能完成下單操作。
“我們不是按照物品價值收費,而是按照重量定價。”快遞公司表示,“如果寄件人明知寄的是貴重物品卻選擇不保價,這是自身選擇。”
海滄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小曹將託寄物交付給被告快遞公司運輸,在運輸過程中,該託寄物發生損壞,被告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中,小曹通過微信小程式下單,頁面均有“未保價物品最高賠7倍運費,建議保價”的提示及“我已同意‘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的勾選專案,選擇不保價即表示接受風險,快遞公司只需在7倍運費範圍內賠償。
鑒於快遞公司自願賠償原告損失500元,法院予以認可,另判令快遞公司退還23元運費。
至於小曹提出的2000元精神損失費和200元電話費等訴求,法院則以缺乏法律依據為由未予支援。
該案宣判后,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盡量選擇保價服務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消費者在郵寄物品時,應認真閱讀快遞單的條款內容,應在快遞單物品資訊列填寫詳細的物品種類、數量、性質、價值;特別是郵寄貴重物品時,應當準確聲明物品價值,慎重衡量物品價值,考慮風險因素,盡量選擇保價服務並瞭解快遞公司關於保價的相關規定,以最大限度減少損失並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