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廣東省江門市某區市監局對某飲食店經營的魚生刺身及餐具進行抽樣檢驗, 一餐飲店售賣的三文魚生被抽查驗出大腸桿菌超標,經核實查明,該飲食店銷售同批次三文魚生和鯛魚片收益314.2元。隨後,某飲食店按通知要求進行整改。2021年10月,某區市監局決定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14.2元及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某飲食店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變更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年3月22日,廣東省高院公佈了這起案件判決結果。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認為,某飲食店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作為食品經營者也盡到了進貨查驗的相關義務。而且,某飲食店實際對外銷售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數量不多,且其對該違法結果的產生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此外,某飲食店的涉案違法行為系初犯且積極整改,屬於糾正違法行為的積極表現。
為此,基於某飲食店具有上述多項符合規定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變更罰款金額為1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應予以維持。
轉自:廣州日報
來源:新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