醃制火腿是一道別具風味、深受廣大群眾喜愛的食物。然而,從事火腿醃制工作的彭某某為了防止蚊蟲叮咬和生蛆,竟在醃制過程中使用噴壺將稀釋后的“敵敵畏”噴灑在臘肉、火腿、豬腳上。后彭某某被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刑罰。
案情簡介
彭某以1500元每噸的加工費在其家中冷庫為周某、彭某成醃制臘肉、火腿、豬腳等豬肉醃制品,醃制完成後準備運往外地出售。在醃制過程中,為了防止蚊蟲叮咬和生蛆,彭某使用噴壺將稀釋后的“敵敵畏”噴灑在臘肉、火腿、豬腳上。
2024年6月4日,昭通市巧家縣公安機關從彭某腌制的豬肉製品中取樣7個樣本委託鑒定,經鑒定,7個樣品中全部檢測出含有敵敵畏成分。
2024年11月7日昭通市巧家縣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曲靖市會澤縣公安局偵辦。會澤縣公安局對彭某腌制的豬肉製品進行了提取、扣押,共計扣押了火腿2309.6公斤、豬腳89.6公斤、五花肉222.6公斤。從依法扣押的豬肉醃制品中取樣42個樣本委託鑒定,有29個樣本檢出敵敵畏成分,13個樣本低於定量限未檢出。經對彭某某腌制的豬肉製品進行價格鑒定,價值人民幣105762元。
法院審理
被告人彭某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會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20000元,退繳違法所得7400元。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在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中,能夠滿足人類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的狀態。它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不僅關係到食品本身的品質,還涉及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整個鏈條的管理和控制。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食品攤販制售散裝食品,既方便人民群眾生活,又能繁榮市場經濟。對於依法誠信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應當依法保護。但對於像本案中這類為謀利不擇手段,觸犯刑法的無良商販,應當嚴厲打擊和制裁。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在此,法官提醒廣大食品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為了一己私利,罔顧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行為,不僅要受到法律制裁,更將受到社會的譴責。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
作者 |王德惠
轉自 |會澤法院
來源: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